新华社石家庄9月16日电 9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建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建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建春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张建春利用担任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任免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干部一局副巡视员、副局长,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业务承揽、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06万余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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