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起,李某蔬菜摊开始向上街区某街道养老中心送菜。李某妻子添加该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杨某微信,并加入其组建的“养老送菜群”。2024年4月底前产生的菜款均由李某妻子与杨某对账后,于次月由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
后该街道养老中心因甲方某心康养公司与乙方某社区解除合作合同,于当年5月底停止营业。造成当月产生的菜款共计9300余元,无人支付。遂李某将杨某、某心康养公司及某社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菜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中查明,2023年2月,甲方某心康养公司与乙方某社区签订《养老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某养老”品牌进行养老相关项目运营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某街道养老中心,并对分红方式、合作期限进行明确约定。2023年4月,某心康养公司在上街区民政局进行某街道养老中心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该街道养老中心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等手续。
经营一年后,甲方某心康养公司向乙方某社区送达合同解除函,自2024年5月25日起,正式解除2023年2月所订立的《养老项目合作协议》。
杨某称,菜款均由乙方某社区财务将款项转给她后,对账才转至李某。
李某提交的28张销货清单中收货人处的三名签字人员均为某社区派往养老中心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李某提交的销货清单中有被告某社区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对其主张的9300余元菜款,予以认可。
被告杨某系被告某社区的工作人员,对外采购蔬菜为履行职务行为,所购蔬菜亦用于该养老中心的日常服务,因此不应承担该笔菜款。某街道养老中心不具备个体工商户或法人资质,因此某街道养老中心的对外债务,应由被告某社区与被告某心康养公司共同承担。双方向原告李某履行付款义务后,可根据合作经营期间的内部事务约定,协商决定最终由谁负担该菜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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