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6月12日电(记者栗雅婷)12日,天津发布“关于鼓励本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鼓励天津本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从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
据悉,年满16周岁,在天津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学生,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所在用工单位按月缴纳,缴纳费率按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浮动调整。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可以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用工单位未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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