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屈海燕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屈海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5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屈海燕利用担任中冶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党群工作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工录用、工资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屈海燕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海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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