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推动在政务、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应用,这是我国数字化转型发展进程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它不仅为电子印章的深入应用提供了权威依据和统一的管理框架,更标志着我国电子印章管理工作进入了系统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作为长期致力于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与实践的工作者,笔者尤为关注《办法》中贯穿始终的标准化理念与要求。本文将立足于标准化视角,结合《办法》条文要义,系统阐述其标准化内涵,并对其实施提出若干思考与展望。
一、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引领作用
《办法》的制定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其立法依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一系列上位法。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体系,充分释放电子印章在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促进数据信任和流通等方面的潜能,支撑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
根据《办法》第二条,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这一定义决定了其从生成、备案、使用到验证、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都必须依赖于精确统一的技术语言与严谨一致的行为规范。缺乏标准,电子印章极易演变为互不联通的“信任孤岛”,难以实现《办法》所倡导的“普遍应用”与“互信互认”愿景。因此,标准化工作是《办法》从制度文本转化为社会实践的关键桥梁,是确保电子印章可信、可用、互操作,并最终实现跨域互认的技术基石。《办法》第四条将“规范标准”确立为电子印章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全文多个条款中反复强调遵循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充分彰显了标准在电子印章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支撑作用。
二、构建覆盖全链条的标准体系,夯实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基础
《办法》并非零散地提出标准要求,而是系统性地勾勒出一幅覆盖电子印章管理全周期、应用全场景的标准治理蓝图。这一蓝图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入手。
(一)定义与构成:确保电子印章的本源可信
《办法》第二条对电子印章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这一界定本身即构成了一项基础性标准,其意义如下。
明确技术本质:确立了电子印章在技术上是一种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可靠电子签名的应用形式,其信任来源于密码技术。
统一形式要求:规定印章图像数据需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规制一致”,这一要求将电子印章的公信力直接溯源至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完整继承了传统印章的权威形象与公众辨识度,更为电子印章的视觉范式(涵盖规格、式样、颜色、字体等)提供了统一的创新基准,从而在制度层面确保了传承与创新的内在统一。
保障信息完备:明确了电子印章必须绑定的关键信息要素,为后续的备案、查询、验证等环节提供了统一的数据标准。这要求相关技术标准需进一步细化这些数据元素的格式、编码规则与语义定义。特别是《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规范电子印章编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标准,旨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电子印章的唯一身份标识体系,为实现精准查询与高效管理奠定前提。
(二)制作与生成:保障电子印章的生成质量
《办法》第十六条对电子印章的制作环节提出了详细要求,这直接关联到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
证书合法性管理:要求所关联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必须合法有效。这依赖于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流程的标准化管理与严格监管。
数据格式与流程规范:《办法》明确要求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和生成流程需符合国家标准,具体是指GB/T 38540《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等标准。这类标准详细规定了电子印章的数据结构、生成流程、密码算法强度和应用要求,确保每一枚依法制作的电子印章在技术层面具备同构性、安全性与一致性。
应用接口统一化: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涉及制作系统、备案系统、状态查询系统以及各类应用系统的复杂交互。接口的标准化是简化系统对接、确保数据顺畅流转、实现“制用分离”架构下高效协同的“技术血管”。《办法》第十五条鼓励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签署、验证等应用系统独立部署,这种架构设计更突显了严格执行诸如GB/T 33481《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等接口标准的重要性,是实现系统间互信互认的技术保障。
(三)备案与状态查询:构建电子印章的身份管理体系
《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并提供状态查询服务。这不仅是管理要求,更催生了相关服务的标准化。
备案接口标准化:需制定统一的备案数据格式与传输协议标准,确保各地区各部门的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能够以一致、可靠的方式,实时处理电子印章的新制、停用、恢复、注销等状态信息,并按要求汇交至区域性乃至国家级的电子印章互信互认基础设施。标准化备案是构建全国电子印章统一管理格局和互信互认枢纽的基础。
状态查询服务标准化:需要建立类似于OCSP(在线证书状态协议)、专用于电子印章状态查询的协议标准,从而使得任何需要进行电子签章验证的业务系统,都能通过标准化的接口,准确查询到特定电子印章在任一历史时刻(尤其是文件签署时)的有效性状态。此举能有效解决“印章当前有效但签署时无效”或“印章当前已失效但签署时有效”等验证难题,是实现跨域、跨时互信互认的主要支撑。
(四)签署与验证:规范电子印章的应用行为
《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电子印章的签署使用和验证环节提出了标准化要求。
签章行为可追溯:要求对电子签章过程的前、中、后各阶段相关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并安全保存,以实现操作行为的可追溯与责任可认定。这需要标准来明确记录内容的范围、日志的格式规范、存储的安全要求以及审计溯源机制,确保行为记录具备法律证据效力。
验证流程规范化:验证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签署时刻的有效性。这要求各类验证软件与系统遵循统一的验证算法、流程与判定规则,确保在不同环境下对同一电子签章数据的验证结果具备一致性与权威性。
(五)系统与安全:筑牢电子印章的运行防线
《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信息保护与系统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其落实也依赖于相关标准的支撑。
系统安全标准化: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需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为系统建设者提供了明确的安全基线。
密码应用标准化:电子印章应用的本质是密码技术应用,其采用的密码产品与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的检测认证要求,目前一系列密码行业标准(GM/T系列)与国家标准(GB/T系列)共同构成了其坚实的安全底座。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标准化:在制作、备案和委托保管应用电子印章过程中收集、存储、处理和销毁信息,必须遵循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严防信息泄露、篡改与滥用。
三、聚焦互信互认核心目标,以标准化打通应用壁垒
《办法》专设“互信互认”一章,其实现高度依赖于前述各项标准的协同效应与体系化支撑。
国家层面,《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通过推动电子印章编码、状态信息和证书链信息等核心数据元素的标准化与跨域共享,构建全国统一的互信互认“技术语言”与“数据枢纽”。
地区与部门层面,必须遵循统一的国家标准来规划与建设本地区本部门的电子印章管理与服务支撑能力,从源头避免形成技术异构与区域壁垒。只有当所有参与者都遵循共同的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即“说同一种语言,守同一种规则”),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印章顺畅流转与互信互认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办法》第二十七条强制要求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信息系统支持符合本办法的电子印章接入使用,其深层逻辑正是要求这些系统必须全面实施电子印章国家标准。
四、展望与建议:携手共建电子印章标准应用生态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广阔舞台。作为工业、信息技术、网络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化专业机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将与各界携手,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速标准体系完善与宣贯。紧跟《办法》要求,协同产学研用各方,加快关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分领域的标准宣贯与培训,推动标准内容深入人心,确保标准在实践中“管用、好用”。
建立标准符合性检测认证。推动建立并不断完善覆盖电子印章关键产品及核心服务的标准符合性检测机制。通过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认证,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应用进行“质量背书”,提升市场信任度与用户信心。
构建电子印章产业生态。鼓励并引导电子印章技术厂商、应用软件开发单位、系统集成商以及各类用户单位,在研发、建设、运维等各环节全面采用国家标准,共同构建一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开放协同、良性发展的电子印章产业生态。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印章的应用与管理迈入了规范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让我们牢牢抓住标准这一牛鼻子,将《办法》的制度优势通过严谨、科学的标准体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治理效能,共同筑牢电子印章普遍应用与广泛互信的坚实根基,为服务新时代政务活动与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