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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开自贸区法院:跨境“显名”破壁垒 司法护航稳外资
发布时间:2026-01-16    阅读:1次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没想到在异国他乡的投资权益,能得到如此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拿到股权变更登记判决书时,外籍华人白某某难掩激动。这场跨越近十年的股权代持纠纷,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尘埃落定,不仅为外籍投资者挽回了合法权益,更是以公平公正优化对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代持起裂痕,胜诉却遇 “登记难”

时间回溯到2015年11月,白某某与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任某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任某某代持其40%的公司股权。此后数年,白某某始终以实际股东身份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从项目决策到日常运营,每一项关键环节都留下了他的身影,相关经营记录清晰印证了其股东权利的行使轨迹。

原本顺畅的合作,却在2023年7月因代持事宜产生裂痕,双方协商无果后,白某某诉至法院寻求权利确认。2024年2月,生效判决确认了其40%的股权归属,但公司及相关股东却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让手握胜诉判决的白某某陷入了“有名无实”的困境。

作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司法保障力量,郑州自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敏锐意识到案件背后的特殊意义——这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股东显名纠纷,更是对外资准入政策落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成色的重要检验。

案件的核心争议直指两大关键:外籍隐名股东显名是否存在法律政策障碍?显名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双维度核查,扫清显名障碍

面对涉外案件的复杂性,法院秉持“依法保护、平等对待”原则,精准适用法律政策。一方面,紧扣《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加特别管理措施”核心制度,细致核查涉案公司经营范围。经确认,该公司所属行业已纳入外资开放目录,不属于国家保留特别管理的负面清单范畴,完全符合“内外资一致”原则,白某某的显名申请不存在任何政策性障碍。另一方面,严格依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显名程序合规性。查明公司另一登记股东张某明确同意白某某显名,满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法定条件,且多年来公司及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形成了事实上的认可。

基于扎实的事实认定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白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公司限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股东予以配合。这一判决不仅解开了白某某的维权难题,更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司法信号:外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是不变的底色。

作为服务保障自贸区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引擎”,郑州自贸区法院始终立足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大局,将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核心职责。此次案件的审理,是法院精准对接外资准入政策、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的生动实践——通过严格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明确外资准入边界,消除外资投资者的制度顾虑;通过公正高效审理商事纠纷,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外资在华投资信心。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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