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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下派单位:荥阳市)
发布时间:2025-03-18    阅读:19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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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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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荥阳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县(市)、上街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陇海西路、国道234线交叉口以东约814米,陇海西路南侧有一条较窄公路本应连接原荥密公路,不知道何人擅自使用铁门阻断该较窄公路,目的是设立机动车停车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该停车场经营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向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2、该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在停车场出入口是否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3、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的,是否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4、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是否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5、是否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6、该停车场经营者随意截断公路设置停车场,是否经过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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