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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3小时:24分钟 槐树洼村袁家小组的集体土地早已被地方政府征收,征地补偿费用早已拨付至槐树洼村集体账户,由索河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多年以来,土地补偿费没有向群众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说,袁家小组多次开会讨论,群众分为两派,多数派已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索河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拒不向袁家小组群众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索河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立即向袁家小组群众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