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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13小时:16分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一、槐树洼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近几个月来,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 (一)2026年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2026年1月起,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临近国道234线的河沟里倾倒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该污染地点距离饮用水水源地(槐树洼村南部群众的饮用水井位于寨根小组,郭保成旧宅东侧)距离仅有200米,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群众多次举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查办违法行为。荥阳市政府答复,槐树洼村宁脑组该处垃圾在槐树洼村例行巡查中已发现,并于2026年3月20日清理覆盖。 荥阳市政府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者的污染环境公法责任,同时责令违法者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取“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措施。 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案发现场周边本来是荒地,植被丛生,政府机关随意挖掘土壤,反而导致土壤流失、黄土裸露。行政机关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并没有解决任何环境污染问题,反而产生了扬尘污染新的问题 (二)2026年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 由于荥阳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极大地鼓舞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士气,他们尝到了大甜头,继续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迅速形成恶性循环机制: 违法犯罪分子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向地方政府举报------地方政府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拒不追究违法犯罪分子任何责任------违法犯罪分子继续疯狂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继续向地方政府举报、无穷尽。 2026年5月12日下午,本人到槐树洼村南部山区调研,发现在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南约80米的河道内,新增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违法犯罪分子首先使用大型机械对地表土进行挖掘,修建专用道路,然后使用载货汽车自卸系统向河道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这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就是最近发生的,2026年4月18日下午,本人在该处并未发现新增的有毒有害物质,由此可知,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形成的时间为2026年4月18日下午之后、2026年5月12日下午之前。 二、处理措施 对于第一起污染案件,政府机关的处理措施是“委托槐树洼村委会挖掘黄土,对污染物进行覆盖”,近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宁脑组土坝北侧的黄土更多了,在土坝西北侧新增了一个黑色水管,不停的向沟里流水,目的是通过水流减弱污染物的气味浓度。 对于第二起污染案件,政府机关的处理措施是“委托槐树洼村委会清运”。近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宁脑组土坝南侧约100米处,地面有黄土挖掘迹象,大部分污染物消失不见。走入沟里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更多的黄土、红石块被倒入沟内,黄土、红石块中夹杂着污染物。可以推定,槐树洼村委会采取的措施是大打折扣的,地面上的污染物容易装车,可能被车辆转运离开。但是沟内的大量污染物,沟的深度约4米,很难使用人力装车,可能被遗留在沟内,挖掘附近的黄土、红石块倒入沟内进行掩盖。 三、人民的疑问 荥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哪部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政府机关有权委托村民委员会挖掘黄土、石块掩埋污染物”? 2、政府机关委托槐树洼村委会采取掩埋污染物措施,是否派人全程监督并录像? 3、政府机关委托槐树洼村委会采取掩埋污染物措施,应支付资金是由荥阳市财政负担还是槐树洼村集体负担? 本案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提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生态环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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