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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29    阅读:3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引向深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 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玩具公司与11家电商经营主体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类案统调”模式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某玩具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11家注册地在漯河的电商平台经营主体,未经授权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一款玩具产品,于是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1家经营主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的起诉材料后,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漯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委员会依托漯河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业支撑,针对批量案件特点,创新推行“类案统调”工作模式,打破传统逐案办理模式,采取“判定先行+集中调解+普法教育”一体化处理方式,实现高效化解。

一是,先由3名预审员组成侵权判定小组,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特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二是,调解员与11家被告分别通过面对面、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摸排侵权情况,对案情进行精准分析。三是,决定将11起案件集中处理,有效缩短了调解周期。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化身“普法老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阐释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同类案件的调解案例和判决金额,为被告算清侵权的经济账与信誉账,还耐心指导各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如何避免类似侵权行为,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

调解委员会最终通过“一揽子解纷”的方式,使得该批11起纠纷在2日内全部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高效维护。

【案件点评】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维权案件“批量式”增长的新特点,本案突破“一案一调”的传统模式,探索出“判定先行+集中调解+普法教育”的“类案统调”处理路径。通过专业技能判定侵权事实认定,集中调解统一处理尺度,既保障了同案同果的公平性,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体现出人民调解“高效率、高和谐、高满意”的纠纷化解优势。 

 案例二

某户外用品公司与某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三促三调工作法”高效化解商标侵权批量纠纷

【案情简介】

某户外用品公司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户外用品公司发现,电商平台中多个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鞋类商品,购买后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某户外用品公司将该多个店铺的经营者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形成系列案件,共计8件。某户外用品公司要求各店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4万元。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足系列案件批量性、涉案标的额大、涉地方支柱产业的特点,第一时间启动府院协同机制,将8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同步推送至孟州市市场监管局、孟州市皮毛协会。

因涉案标的合计达414万元,侵权主体多且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各异,调解工作难度较大。法院立足实际,通过与市场监管局沟通、研讨,联合制定“三促三调”化解方案:其一,府院联动促协同发力。推动法院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法院负责法律适用指导、裁判尺度统一,市场监管局承担行政监管、行业规范职能,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其二,批量化解促案结事了。针对系列案件集中研判、统一裁判尺度,高效推进批量纠纷化解。组织涉案企业召开合规经营座谈会,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靶向释法,从个案处理延伸至行业治理,引导鞋企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推动皮毛特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其三,前端调解促情理统一。联合市场监管局开展先行介入排查,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涉诉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逐家摸排企业经营状况、调解意愿及心理预期,结合侵权情节、经营规模、获利情况等因素,分类施策、一企一策制定调解方案,构建“调解+承诺+整改+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工作模式,确保案件处理兼顾法律严肃性与社会合理性。

最终八个被告均同意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金额共计204万元,且多家企业当场履行。

【案件点评】

本案以“三促三调”工作法为抓手,精准锚定案件争议焦点,以个案调解为切入点,通过以案释法、情理交融、利益平衡的方式,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本案并非单纯以“了结纠纷”为目标,而是以个案为契机,向涉诉企业及全行业普及商标保护法律要义,引导企业树立品牌先行的发展理念,从根源上减少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推动孟州皮毛特色产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地方支柱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升级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案例三

某设计工作室与某电商经营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司法保障+行政协同+专业指导+人民调解”多方联动打造驻马店电商知识产权纠纷高效解纷样板

【案情简介】

某设计工作室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某设计工作室发现上蔡县某电商经营者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于是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立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紧扣电商领域纠纷化解痛点,启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由法院、市场监管局、专利管理部门及调委会组建跨部门专项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经充分沟通梳理,明确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并针对各焦点制定靶向化解方案,推动纠纷高效解决。焦点一: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县市场监管局依托属地监管体系,快速核实侵权主体身份信息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专业比对,明确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纠纷化解奠定事实基础。焦点二: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双方释明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计算方式及酌定因素;调解小组搭建平等沟通桥梁,引导原告结合实际提出合理诉求,向被告释明侵权的法律后果,推动双方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兼顾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侵权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焦点三:侵权赔偿的履行方式、期限。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赔偿款履行方式,以及下架侵权产品、删除平台链接等提出指导意见;调解小组推动将其写入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后,依法快速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打消双方履约顾虑。本案从起诉到纠纷化解仅用时7天,成功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其间,调解小组结合驻马店市电商产业发展实际,开展靶向普法教育,讲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升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助力全市电商产业规范发展。

【案件点评】

本案是驻马店市统筹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创新构建“司法保障+行政协同+专业指导+人民调解”多方联动解纷机制的标准化实践案例,调解小组针对纠纷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一一制定对应的靶向化解方案,精准破解了电商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协商僵局难打破、履约无保障等痛点。同时,将普法教育与纠纷化解深度融合,以个案普法推动全市电商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整体提升,为全市电商产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底线。

案例四

某生活科技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村委会+律所+法院“四位一体”系统化调解商标纠纷

【案情简介】

某生活科技公司系涉案系列商标权利人,公司的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且商品和商标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和称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某生活科技公司得知张某在其网店销售的链接及图片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于是以张某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启动多元调解机制,与商丘市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联动,委托该中心调解,并邀请被告张某所在村委会参与,知识产权专业律所派员介入,“四位一体”开展调解工作:首先,厘清主体与权属,核准侵权与症结。法院与调解中心共同审查原告的权属和侵权证据,确定适格主体,并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基于被告张某系年纪较轻的自然人(出生于1997年),且侵权标识系近似标识,在认定事实基础上,找准调解脉搏。其次,村委、律所参与沟通,法院、中心主导调解。基于被告的情况,法院和调解中心联系到其村委会负责人,先由村委与被告进行沟通,讲明侵权事实和危害性,化解对立情绪。再由律所工作人员向被告分析案件利弊和后果,帮助被告建立对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正确认识。其间调解中心人员全程跟踪案件进程,架起原被告之间的沟通桥梁。法院则厘清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规定,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与后盾。法院+调解中心+村委+律所“四位一体”形成调解合力。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迅速确定调解方案,某生活科技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只有充分利用其信任的集体和人员,才能使其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和原告维权的正当性。法院充分发挥“总对总”调解机制,利用调解中心平台便利,发挥村委会组织基层优势,利用律师事务所专业高度,解决被告的陌生人顾虑、法律疑惑和沟通障碍,在建立原被告彼此信任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诉求和实际情况,高效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五

某公司与某眼镜店等四起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三位一体”联席调解组织化解系列商标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取得某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某公司调查发现,某眼镜店等四家经营主体在其店铺内销售涉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于是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组成“三位一体”联席机构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中,一是灵活选地点。考虑到调解双方的距离和便利度,本着省时间、少成本原则,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最终确定选取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调解场地,最大限度便利双方当事人。二是精选调解员。该案件被告数量多,涉及区域广,需要专业性强的调解员参与调解,经研究,确定了由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法院具有审判经验的知识产权法官、辖区市场监管所长和调委会律师调解员组成的“三位一体”联席调解团队进行全程调解。三是专业解纷争。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运用各自领域专业优势,从不同角度进行解答式解惑。法院就纠纷存在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对法律方面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市市场监管局从市场监管角度给出专业意见和业务指导。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从保护机制角度向当事人普法宣讲。最终,调解团队运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示范调解+集中调解”“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三调”模式,使得当事人激烈对抗情绪快速破冰,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争议等焦点问题快速达成共识。最终,四起案件当事人均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

【案件点评】

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多为商品流通环节的销售商,且以个体工商户居多。该类案件往往存在着诉讼标的小、批量案件多、涉众面大、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对抗激烈等特点。因此从多角度、多部门联合进行调解,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地方区域特点,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三机构打造“一院一局一中心”组合拳,“三位一体”联合调委会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运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示范调解+集中调解”“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三调”模式,快速破除当事人激烈对抗情绪,解决当事人无法诉前面对面调解、批量案件同案不同果、调解后履行难等问题,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共同出效,实现权利人、被控侵权人以及调解员三方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案例六

某家化公司与22家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知产部门”联动化解商标侵权批量案件

【案情简介】

某家化公司持有多个驰名商标及注册商标,其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地区多家商户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是将22家销售商户诉至法院,请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形成批量系列案件。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批案件侵权地分散、涉案金额较小、侵权时间较短,具有较大调解空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局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聚焦合法来源抗辩审查,追溯侵权源头。调解员首先对该批纠纷进行集中梳理,发现争议点在于“侵权商品来源”。为从根源上打击侵权,调解员优先引导销售商户提供进货线索。但涉案商户多位于乡镇辖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难以明确说明商品上游来源,且不同商户的进货时间、渠道零散,导致侵权源头难以锁定。

聚焦双方证据认定,明确侵权责任。为明确基本案件事实,调解员对某家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清单化审查,确认其商标权及商户侵权初步证据。同时,现场逐一比对商品,以客观证据打消商户疑虑,明确商户侵权事实。指导法官现场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多元解纷案例库相关案例,对商户进行靶向普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不足消除其思想误区。同时,引导某家化公司理性认识乡镇商户经营状况,考虑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快速制止侵权。

聚焦侵权规模差异,分类确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各商户销售时长、侵权商品数量、获利情况等侵权情节存在差异,调解员结合指导法官提供的赔偿计算标准,与某家化公司逐一沟通,最终确定3000—4000元的合理赔偿区间,并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细化赔偿金额,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给销售商户造成过重经济负担。最终,某家化公司与22家商户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针对知识产权批量案件的特点,法院委托知识产权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优势,先积极引导侵权者排查侵权商品来源,推动从销售端维权向分销端及制造端延伸,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通过锚定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令商户清晰认识到侵权责任;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提供法律适用、类案检索等法律支撑。通过两部门形成合力,促使纠纷高效化解,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乡镇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现状,实现了“保护创新”与“保障民生”的平衡。

案例七

某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四步调解工作法”精准化解基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扶沟县市场监管局提交请求书,称扶沟县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鸡精产品,其外包装上的鸡图形及装潢组合与某公司旗下知名商标以及外包装构成高度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扶沟县市场监管局立足行政调解职能,创新运用“四步调解工作法”,实现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

第一步:核查取证,夯实调解基础。通过现场勘验、台账调取、商标标识逐一比对等方式,全面固定侵权证据,为后续调解提供坚实的事实支撑。

第二步:释法明理,弥合认知分歧。针对被投诉方“不知情、非故意”等认知偏差,阐明“近似商标+相同商品+混淆可能性”即构成侵权的法律逻辑。同时,向投诉方说明行政调解在快速制止侵权、降低维权成本方面的优势,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为调解奠定基础。

第三步:协商共识,精准化解争议。围绕整改要求与责任承担,组织多轮沟通。在整改环节,明确侵权包装的清理、销毁标准及验收流程,形成可操作的整改方案。在责任承担上,兼顾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第四步:长效规范,巩固调解成果。调解协议签署后,为被投诉方提供商标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及合规咨询,指导其建立商标合规审查机制,帮助企业建立侵权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杜绝再次侵权,实现“调解一案、规范一户、示范一片”的乘数效应。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商标侵权行政调解案例,扶沟县市场监管局:一是,创新调解方法,提升解纷效能。运用总结提炼的“四步调解工作法”——“核查取证、释法明理、协商共识、长效规范”,将行政执法的事实调查优势与调解的柔性灵活优势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了行政调解“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的独特优势。二是,平衡保护与发展,彰显执法温度。既依法认定侵权事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整改意愿,通过调解而非单纯行政处罚的方式,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小微企业保留了发展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延伸服务链条,推动源头治理。突破“就案论案”,将调解与普法宣传、合规指导相结合,帮助小微企业建立合规意识与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转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八

李某与某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全省首创“知识产权调解+高校人才培养”新实践

【案情简介】

李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幼儿园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李某将某幼儿园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幼儿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生调解员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查询侵权判定与赔偿金额确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步,与指导老师、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顾问团沟通,确认了某幼儿园构成侵权;第三步,利用晚自习和周末空闲时间,并克服大学生胆怯心理,先后联系原告确认案情和核实证据材料,再联系被告负责人告知幼儿园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他人图片进行宣传构成侵权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调解初期原告李某对和解金额要求较高,某幼儿园因经营困难未招收新生,不愿支付该金额,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随即向被告释明法律风险,明确若调解失败案件将转入立案阶段,后续开庭审理等要付出更多时间、经济成本及承担社会信用受损的后果;最终被告态度松动,提出愿意接受的赔偿金额,调解员又将被告经营不佳、非恶意侵权的实际情况转达原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调解员三轮居中沟通协调,原告李某充分理解被告幼儿园实际处境后,同意接受300元和解金额,被告幼儿园随即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李某随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快速、低成本化解。

【案件点评】

大学生是未来创新的主力军,引导大学生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青年群体中的具体体现。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多所高校合作,在河南首创“知识产权调解+人才培养”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新模式。使得大学生在调解过程中加深了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锻炼了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中的“引导和疏导”能力,为未来更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这种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有助于在校园内乃至同龄人群体中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为构建知识产权强国储备具备坚实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基础。

案例九

关某与孔某及其关联店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一揽子调解”化解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关某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关某发现,孔某及其亲属刘某、何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多家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将孔某及其亲属刘某、何某诉至开封、宁波等多地法院,形成系列案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委派开封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案件进行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孔某称,其名下1家店铺和其亲属刘某、何某名下3家店铺曾上架过被控侵权产品,但4家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专利权产品均系从某厂家购买,且在向某厂家反馈有专利权纠纷后立即下架了相关产品,希望与关某一并协商解决4家店铺的问题。关某已取得其中3家店铺的侵权证据,分别在开封、宁波两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意“一揽子”调解4起案件。

“一揽子”调解意向达成后,赔偿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调委会一方面请原告关某考虑孔某及其亲属的店铺已主动下架涉案产品、且有合法来源抗辩的初步证据,会影响判赔金额,并与关某一起分析诉讼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潜在的败诉风险。调委会另一方面向孔某指出,虽然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根据相关规定,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今涉及两地法院的3起诉讼,原告肯定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一定的律师费用,且如果败诉也将对店铺商誉产生负面影响。经多次耐心沟通后,关某与孔某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案件点评】

专利侵权纠纷兼具专业性与复杂性,系列关联案件的处理更需兼顾法理与情理,平衡各方权益以化解矛盾。本案中调委会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要点,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差异化沟通疏导:一方面向原告明晰被告主动下架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对认定判赔金额的影响,同时告知其潜在败诉风险,引导其理性调整赔偿预期,放弃高额赔偿诉求;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即便有合法来源其仍需承担维权合理开支,且诉讼将带来精力损耗、费用增加及商誉受损等不利后果,促使其达成和解。通过精准施策、双向引导的调解方法,高效化解双方分歧,“一揽子”解决了涉多地法院的关联侵权纠纷,既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又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平衡,彰显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业务实、高效解纷的核心作用。

案例十

李某等诉某生物科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判融合三步闭环工作法”化解知产系列类案

【案情简介】

某生物科技公司先后与其数十名客户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约定收取客户数万元不等的技术转让费、原料款等费用,向客户提供新能源动力油技术,承诺为客户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后因依其技术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约定质量以及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被客户先后起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案件达20余起。除某生物科技公司外,法院还先后收到其他被告的类似案件10余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针对类型化案件,有效发挥“总对总”机制创造性形成“调判融合三步闭环工作法”化解技术合同纠纷集群。

第一步:专业研判,委派调解前端过滤。法院发现多起案件为同一被告、同类事实后,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分析认为诉前调解更宜。遂根据“总对总”机制,将该被告的同类案件委派洛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前,法院与调解委员会召开案情研讨会,确定系列案件的总体调解方案。并确定由调解员与法官沟通指导个案调解,先后成功调解12起案件。

第二步:调解遇阻,示范判决中端破局。后因更多客户陆续起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不再配合调解,并通过转让股权、注销公司等系列操作,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使调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法院研究后决定进行示范判决,对其中个别案件依法将已注销的原法人被告变更为公司原股东段某、邱某,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原公司债务人杨某为被告,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段某、邱某承担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共计6.5万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法院对败诉方进行释法说理,各方均未上诉,并同意对另两起已开庭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三步:成果转化,后端辐射整体解纷。示范判决后,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对被告为邱某、段某、杨某的剩余十余起案件委派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目前调解委员会已依据示范判决成功调解多起案件,未调解案件仍在稳步调解中。同时,该示范判决也推动了同类其他案件的调解。

【案件点评】

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引发的系列类案,且被告公司试图通过恶意转让股权、注销企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刚柔并济、多元协同的综合治理思路,实现了从“个案化解”到“规则引领”的升级。依托“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将裁判规则转化为调解指引,推动调解组织高效化解同类案件,实现“一案判决、多案化解”的乘数效应,彰显多元解纷机制在化解技术合同纠纷中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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