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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6-06-03    阅读:1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报告原文: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审结涉经营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类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4.7%,落实“非禁即入”,促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某地就共享电单车设定特许经营权并授予特定公司,法院审理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依法判令撤销。

  基本案情:

  杭州青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公司)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提供商,其以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违法设定并实施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青某公司诉讼请求。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某公司),实际上是设定和授予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鉴于某行政审批局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范围,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被诉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在某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为。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1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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