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1分钟 2026年1月14日,在荥阳市乔楼镇党委、政府门口发生一起严重违法案件。2026年1月14日17时36分许,本人在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东门南侧的人行道行走,突然发现自己的二轮电动车倒地,同时发现两名男子站在电动车周边,本人自言自语说“可能是风把车吹倒了”,随即扶起电动车。但是其中一名男子说“没有刮风吧”,强行把电动车推倒在地,我什么也没有说,随即扶起电动车。但是他们再次说,“没有刮风吧”,强行把电动车二次推倒在地。我质问他们,“我不认识你们,为什么非要把我的电动车推倒呢”,其中一人回答“你的车把我撞到了”,然后就坐在地面上,宣称骨折了。另外一名男子声称现在拨打120,同时威胁称“你不能走”。我说,“我要拨打110”,当我使用手机拨号至“11”时,一名男子迅速抢夺我的手机,把手机藏进他的口袋内。我说,“把手机还给我”,他说“不给你”,我说“我手机里面有钱,你们想要多少钱,报个数吧”,他说“不要钱”,同时拉着我的衣服不让离开。我说,“那你拨打110吧”,他就拨打110,开始说“这是豫龙镇政府门口,有人被电动车撞到了,你们警察快来处理”,我提醒他“这是乔楼镇政府门口”,他又向110报警服务台说“这是乔楼镇政府门口,快来吧”。等了大约二十分钟,一辆警务车辆到了,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两名人民警察到达现场。我如实向人民警察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告知人民警察“我是受害者,他们属于寻衅滋事,我是学法律的,持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资格A证”,人民警察说“不需要你教我”。随后人民警察询问两名男子,同时拍摄了现场照片,不知道记录了哪些信息,两名男子声称去医院检查,迅速离开了现场。我询问人民警察,需要去乔楼派出所做笔录吗,人民警察答复“不用,你可以走了”,“电动车摔坏了吗”,我回复“没有,即使坏了,我自认倒霉”,随即离开现场。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6年1月15日,本人到达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要求依法处理。派出所安排一名人民警察记录了受害人的陈述,1月16日送达接报案回执,3月5日送达立案告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经过河南省公安网络信息系统查询,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办案期限应当截至2026年2月14日。后来乔楼派出所人民警察陈述,该案件已经过批准延长三十日,截至2026年3月16日。 2026年3月5日,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政治教导员王某向我通报了案情,“两名违法嫌疑人供述,他们在五洲城做生意,有人拖欠货款,他们在乔楼镇政府门口发现我疑似欠款人,所以这是一个误会”,王某提出可以调解该案。本人明确告知王某,该案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同时书写一份受害人意见,王某承诺将本人意见呈报公安局领导干部。 二、案情分析 在该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非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当时其中一名男子拉住我的衣服,不准我离开,另外一名男子抱住我的腿,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个小时。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对我采取的就是滋扰、纠缠等方法,严重干扰本人的正常生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公然抢夺我的手机,不准拨打报警电话,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两名违法嫌疑人供述,他们在五洲城做生意,有人拖欠货款,他们在乔楼镇政府门口发现我疑似欠款人,所以这是一个误会”,这个供述明显属于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如果他们确实误认为我拖欠货款,当时应明确提出让我偿还货款的要求,为什么要假装“被我的电动车碰到,要求我跟着去医院做检查呢”,为什么要抢夺我的手机呢?嫌疑人供述根本不能采信。 由此可知,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安排治安管理大队人民警察对嫌疑人继续询问,查明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受人教唆,公安机关应当启用测谎仪等科技手段,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于2026年3月16日之前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