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爆料
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下列意见
发布时间:2026-03-14    阅读:0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10小时:15分钟

      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下列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下列意见。

  一、1.2和1.20案件评议

  2026年1月2日、1月20日,在乔楼镇槐树洼村连续发生治安违法案件,王南小组多名群众公然实施肆意侮辱、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害人第一时间拨打110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但是案件并未依法办理,存在下列执法过错:

1、拒不及时出具《接报案回执》、《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何为“立即立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时间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由此可知,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026年1月2日、1月20日的案件发生之后,索河派出所始终没有向报案人出具《接报案回执》、《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

  2、拒不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2026年1月2日案件发生之后,索河派出所到达现场的两名人员并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案发不久后,受害人直接到达索河派出所,要求人民警察接收现场的录音证据,但是值班人民警察以“X中队人员全部外出”为由拒不接收证据,要求受害人第二日再次前往该所。

  2026年1月20日案件发生之后,索河派出所没有安排人民警察抵达现场处理,甚至对外宣称“索河派出所未接到诉求人2026年1月20日的报警信息”。

2026年2月26日,索河派出所副所长付某在槐树洼村办公场所组织了治安案件调解。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由于索河派出所没有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导致查明事实遇到了严重障碍。违法行为人王某极力否认违法行为,证人(槐树洼村多名干部)拒绝如实提供证言,槐树洼村一楼办公室的监控又“坏了”,最终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只能通过“和稀泥”方案调解结束。

3、拒不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2026年2月26日治安调解协议书签署之后,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并未向被侵害人送达任何决定书或复印件。

  二、1.14案件评议

2026年1月14日,在乔楼镇人民政府门口附近发生治安违法案件,两名佩戴口罩男子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抢夺手机、多次故意推倒电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害人第一时间拨打110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但是案件并未依法办理,存在下列执法过错:

1、未能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到达现场的乔楼派出所人民警察并未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对于其中一名躺在地上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询问其姓名,该违法嫌疑人拒绝回答,人民警察就仓促结束询问,允许其与另外一名违法嫌疑人离开现场。

2、未能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

到达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并未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而是允许其以所谓“去医院检查”为借口自行离开违法行为现场。

3、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乔楼派出所人民警察对被侵害人询问时,没有个别进行,而是当着违法嫌疑人的面,直接询问“你的姓名、住址”,我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全部被违法嫌疑人知悉,面临违法嫌疑人打击报复的高度可能性。

2026年3月10日,乔楼派出所组织调解,治安调解协议书已经签署。18时许,本人要求该案件出警人员在1个小时内到达派出所接受法治教育,如果拒不接受法治教育,立即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乔楼派出所政治教导员王某通知涉案人员返回派出所,其中一名人民警察、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在政治教导员王某的参与下,本人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深入剖析了1.14案件办理存在的错误及其整改措施,要求涉案人员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本领。

  与此同时,本人向政治教导员王某提出表扬意见,警察牛某虽然参加工作不久,但是表现较好,能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开展工作,制作被侵害人笔录时耐心细致,长达近3小时,没有表现丝毫的不耐烦。建议继续加强培养,促进警察牛某能够快速成长,为人民公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本人的意见已于2026年3月11日,通过电话方式向警察牛某告知,牛某表示继续加强学习、再接再厉。

  三、处理意见

  鉴于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本人向荥阳市公安局提出下列意见:

(一)建议荥阳市公安局对乔楼派出所1.14案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一名人民警察、一名警务辅助人员)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对1.14案件,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二)建议荥阳市公安局对索河派出所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包括抵达现场的人员、案件办理中队长、副所长、政治教导员、所长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应当对1.2和1.20案件,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河南法治频道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