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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成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6-05-17    阅读:13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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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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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成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办违法行为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实现权责统一。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协作机制。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坚持统筹协调推进。与相关领域机构改革同步实施,与“放管服”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有机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根据原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海洋部门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整合地方有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合规设置执法机构,除直辖市外,县(市、区、旗)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上收到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指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增强市县级执法力量,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强化属地执法。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还应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副省级城市、省辖市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对于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区或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
     近段时间以来,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人民群众受到严重噪声污染损害,夜间总是有巨大的噪声产生,人民群众无法休息。根据生源判断,阳夏公司具有违法嫌疑。根据网络公开的信息,河南阳夏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位于荥阳市乔楼镇张王庄村,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经营范围:装配式建筑、桥梁预制、新型海绵城市材料生产销售;商砼及水稳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安装施工。
2026年4月28日,荥阳市政府答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处理。
2026年4月16日15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针对反馈问题,对河南阳夏*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时,该企业因参加交通部门会议临时停产,车间大门处于密闭状态,破碎筛分、上料、混凝土搅拌等生产工序均未运行,配套除尘设施同步停运;厂区内混凝土搅拌车未开展作业,现场未发现明显噪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采取车间密闭降噪、设备减振、厂界围挡隔音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经现场勘察,企业东侧紧邻荒沟、西侧为林地,南侧为陇海西路,最近敏感点为北侧约500米处陈沟村随窑组。2026年4月22日下午及夜间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组织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荥阳分中心人员对该单位生产期间噪声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测时该单位上料、混凝土输送、搅拌工序正常生产,料仓内配套的雾森系统正常开启,配套的脉冲式反吹式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厂区内见到搅拌楼处有水泥罐车正在卸料作业。现场监测分为昼间和夜间,检测点位分别为该单位厂界东、西、南、北四个点位。昼间噪声数值为东厂界外1米49dB(A)、南厂界外1米52dB(A)、西厂界外1米50dB(A)、北厂界外1米52dB(A);夜间噪声数值为东厂界外1米45dB(A)、南厂界外1米50dB(A)、西厂界外1米48dB(A)、北厂界外1米50dB(A),噪声检测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噪声<60dB(A)、夜间噪声<50dB(A))。经进一步对该单位日常生产情况进行了解,该单位日常生产时间一般在日间进行生产,夜间生产较少,装卸石料作业时会产生瞬间明显噪声。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今后装卸作业时调整时段,夜间减少进行装卸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实际上,该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一、存在问题
     所谓“经进一步对该单位日常生产情况进行了解,该单位日常生产时间一般在日间进行生产,夜间生产较少,装卸石料作业时会产生瞬间明显噪声”,不符合客观事实。
    该公司白天恰恰是静悄悄的,不存在明显噪声。夜间反而是加班加点、噪声不断。
   二、处理意见
    鉴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接查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
    违反法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的领导干部立即免除职务,重新选拔优秀人才担任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领导职务。
    本案已经通过网络、挂号信等方式呈报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国家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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