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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放任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发布时间:2026-05-24    阅读:2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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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几个月以来,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临近国道234线的河沟里倾倒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该污染地点距离饮用水水源地(槐树洼村南部群众的饮用水井位于寨根小组,郭保成旧宅东侧)距离仅有200米,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荥阳市政府的答复可知,政府机关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随后只是挖掘黄土掩盖污染物或者任凭污染物持续存在,拒不实施修复。地方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016年5月28日,中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二、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

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先说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壤污染治理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行为人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买单,符合正义观念和公众预期,历来是各国土壤污染治理的通行做法。但如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认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但截至目前,该认定办法尚未出台。因此,下一步需加紧出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避免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时候,污染者担责原则难以有效落实。

再说土地使用权人。无论是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还是美国的司法判例,均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则无异于让全体纳税人为污染行为买单,显然有违公平正义。虽然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拥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条件、有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中间责任,只有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且在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最后说说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土壤污染是因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导致,此时地方政府即成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和其他土壤污染责任人一样承担治理责任,不能因为是政府就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土壤污染是因地方政府对污染责任人监管不力导致,此时地方政府要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应视政府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承担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如果土壤污染并非地方政府原因导致,但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或无力承担治理费用时,为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必须及时修复土壤,此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承担组织土壤修复的责任。

三、处理意见

在本案中,政府机关无法查明违反行为人,导致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该区域属于未利用地,因此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人。在这种“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之情况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荥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李明刚必须带领荥阳市公安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立即抵达污染现场,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得放任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如果2026年5月23日17时之前荥阳市人民政府拒不依法采取处理措施,本人将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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