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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机构可以改名为“荥阳市城市管理劝导大队”
发布时间:2026-10-28    阅读:3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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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6日以来,公民向荥阳市政府多次报告,荥阳市荥泽大道、国泰路交叉口东南约100米,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门以东约44米,有人使用报废机动车占据城市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复印、打印、法律咨询等业务。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处理措施
1、第一次答复
     2026年8月20日,荥阳市政府答复:问题已收悉,并安排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对机动车定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车辆无动力装置,且不上道路行驶也不用于人员乘用或者运输物品,故不属于机动车,且该车辆停放位置不属于道路,属于小区商铺门口区域为小区物业管理,且不影响群众正常通行,不属交警工作范围,交警工作主要针对市政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及违规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的机动车进行查处,已告知该车车主规范停放,文明停车。经调查,郑州市荥阳市荥泽大道国泰路东南使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8月13日到现场,现场发现有占道经营,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现场与老板沟通尽快将占道机动车挪走。下一步,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执法力度。
2、第二次答复
    2026年9月7日,荥阳市政府答复:已收悉,并安排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查,郑州市荥阳市荥泽大道国泰路东南使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8月31日到现场,现场发现有占道经营,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通知老板尽快将占道机动车挪走,不要占用公共区域。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执法力度。
3、第三次答复
     2026年9月21日,荥阳市政府答复: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荥阳市荥泽大道国泰路东南使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9月17日到现场,现场发现有占道经营,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通知老板尽快挪走,不要占用公共区域。下一步,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执法力度。
4、第四次答复
    2026年9月29日,荥阳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答复:我单位执法人员此前多次前往荥泽大道国泰路,劝导其尽快搬离,于9月29日再次前往,告知其若期限内仍未搬离,将采取下一步措施进行治理。
5、第五次答复
    2026年10月23日,荥阳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答复:工单已收悉,并安排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查,郑州市荥阳市荥泽大道国泰路东南使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工作人员此前多次前往荥泽大道国泰路,劝导其尽快搬离,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明确告知其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通知老板尽快将占道机动车挪走,不要占用公共区域,告知其若期限内仍未搬离,将联合其他部门对其治理。下一步,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执法力度。
    二、存在问题
   对于该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受委托组织,以“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并未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多次劝导”,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于违法行为“多次劝导其尽快搬离”,拒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这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典型表现。如果这样执法,就算再劝一万次,极端顽固的违法分子也不可能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完全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规定,拒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全靠嘴皮子“多次劝导其尽快搬离”,坚决放弃行政执法职责,既然这样,这个机构可以改名为“荥阳市城市管理劝导大队”。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必须对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严重违法行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撤销荥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等领导干部的职务,给予开除处分。
    (二)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应当亲自指挥行政执法人员立即抵达现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电话:0371-6560509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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