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避免了随意收回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但法律也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但应当依法给予承包方补偿。
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义务,严重破坏承包地的:如果承包方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如不合理使用土地,导致土地严重损毁等,发包人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