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键/郭清君/通讯员吴畏 蒋长顺)五年前的一起翻船事故发生后,部分负有监管职责、职务相对较高的官员却被宣告无罪。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和湖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今年5月,巴东县法院再审此案。法院日前对4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港航、海事责任人,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2010年4月21日,“清江8号”滚装船非法装载17辆运送铁矿石的货车、30名司乘人员及船员,在巴东县水布垭镇顾家坪码头发生侧翻,致船上15辆货车落水、15人死亡。
事故调查认定,该船设计建造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检验;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且未经培训;船舶严重超载,违规夜航;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操作、指挥不力;数名股东非法造船;该船非法营运、非法停靠;港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2011年3月24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4名港航、海事工作人员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巴东县地方海事处(县港航管理所)派驻水布垭工作站原站长谭某,巴东县港航管理所原副所长柳某,巴东县地方海事处原主任、县港航管理所原所长龚某,恩施州港航管理局副局长陈某明知存在非法营运的事实和重大安全隐患,以致发生重大翻船事故,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2年9月15日,巴东县法院对谭某、柳某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龚某、陈某则宣告无罪。巴东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于同年9月27日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和湖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5月18日,巴东县法院再审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谭某、柳某、龚某、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以玩忽职守罪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原标题:怠政官员因检察机关抗诉被追责 湖北巴东:4名责任人对翻船事故监管不力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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