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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快的速度、最严的力度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6-05-17    阅读:14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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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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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一、槐树洼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近几个月来,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
   (一)2026年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2026年1月起,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临近国道234线的河沟里倾倒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该污染地点距离饮用水水源地(槐树洼村南部群众的饮用水井位于寨根小组,郭保成旧宅东侧)距离仅有200米,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群众多次举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查办违法行为。荥阳市政府答复,槐树洼村宁脑组该处垃圾在槐树洼村例行巡查中已发现,并于2026年3月20日清理覆盖。
    荥阳市政府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者的污染环境公法责任,同时责令违法者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取“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措施。
    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案发现场周边本来是荒地,植被丛生,政府机关随意挖掘土壤,反而导致土壤流失、黄土裸露。行政机关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并没有解决任何环境污染问题,反而产生了扬尘污染新的问题
   (二)2026年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
    由于荥阳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极大地鼓舞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士气,他们尝到了大甜头,继续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迅速形成恶性循环机制:
违法犯罪分子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向地方政府举报------地方政府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拒不追究违法犯罪分子任何责任------违法犯罪分子继续疯狂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继续向地方政府举报、无穷尽。
    2026年5月12日下午,本人到槐树洼村南部山区调研,发现在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南约80米的河道内,新增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违法犯罪分子首先使用大型机械对地表土进行挖掘,修建专用道路,然后使用载货汽车自卸系统向河道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这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就是最近发生的,2026年4月24日下午,本人在该处并未发现新增的有毒有害物质,由此可知,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形成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下午之后、2026年5月12日下午之前。
    二、案件进展
    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2026年5月14日下午,已经查明污染责任人是索河街道辖区老城的一家企业,工作人员收集了现场遗留的企业发票、货运单等证据材料,索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采取清运污染物等措施。
     三、索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于本案没有行政执法权限
    2025年12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指出,郑州市全面承接《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编制形成《郑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2025年)》),在郑州市区县(市)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不列入此次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乡镇(街道)依法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乡镇(街道)承接依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本通知印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纳入《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但未纳入本次《事项清单(2025年)》的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后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后,乡镇(街道)不再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郑州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总计34项行政处罚权,包括交通运输领域13项、水利领域4项、农业农村领域2项、消防救援领域15项。
    《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2023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已经自2026年1月4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满30个自然日后)一律予以取消。因此索河街道办事处、索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无权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荥阳市公安局对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荥阳市公安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三)责令乔楼镇人民政府、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安排人员不间断实施环境污染巡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迅速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荥阳市公安局吹哨,以最快的速度、最严的力度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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