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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公安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发布时间:2026-05-27    阅读:3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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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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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个月来,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
   (一)2026年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2026年1月起,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宁脑组临近国道234线的河沟里倾倒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该污染地点距离饮用水水源地(槐树洼村南部群众的饮用水井位于寨根小组,郭保成旧宅东侧)距离仅有200米,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群众多次举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查办违法行为。荥阳市政府答复,槐树洼村宁脑组该处垃圾在槐树洼村例行巡查中已发现,并于2026年3月20日清理覆盖。
   荥阳市政府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者的污染环境公法责任,同时责令违法者承担环境修复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取“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措施。
大量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案发现场周边本来是荒地,植被丛生,政府机关随意挖掘土壤,反而导致土壤流失、黄土裸露。行政机关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并没有解决任何环境污染问题,反而产生了扬尘污染新的问题
   (二)2026年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
    由于荥阳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极大地鼓舞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士气,他们尝到了大甜头,继续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迅速形成恶性循环机制:
违法犯罪分子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向地方政府举报------地方政府挖掘土壤对污染物进行覆盖,拒不追究违法犯罪分子任何责任------违法犯罪分子继续疯狂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人民群众继续向地方政府举报、无穷尽。
    2026年5月12日下午,本人到槐树洼村南部山区调研,发现在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以南约80米的河道内,新增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违法犯罪分子首先使用大型机械对地表土进行挖掘,修建专用道路,然后使用载货汽车自卸系统向河道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这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就是最近发生的,2026年4月24日下午,本人在该处并未发现新增的有毒有害物质,由此可知,第二起环境污染案件形成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下午之后、2026年5月12日下午之前。
    2026年5月14日下午,槐树洼村干部袁志飞陈述,已经收集了现场遗留的企业发票、货运单等证据材料,判定污染责任人是索河街道辖区老城的一家企业,同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接到报案之后,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2、是否查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人?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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