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祁某(女)与被告刘某(男)曾为夫妻。2016年,双方居住的老家拆迁,开始发放过渡费。2019年6月双方分居,并于2020 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原告祁某称,自分居后,因原告户口仍在被告处,过渡费一直由被告刘某领取且未给付原告。祁某将刘某起诉至管城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2月的过渡费34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祁某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祁某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明细,共计34000元均已发放至刘某银行账户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祁某与被告刘某已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刘某收取原告祁某的过渡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祁某主张被告刘某返还过渡费34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祁某过渡费34000元。
法官说法
一、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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