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网红梦”签约
约定好的独家主播
却私自另起炉灶?
还没实现财富自由
就面临高昂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张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张某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账号直播,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2026年1月,合同期尚未届满,张某擅自离开原传媒公司,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个人其他账号在直播平台进行了多次视频直播。传媒公司认为张某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及律师费。张某称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在直播活动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与时段,收益按比例分成,不受传媒公司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的约束,不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构成要件,且张某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未经同意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传媒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传媒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传媒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并由张某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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