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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名当担保人却被诉承担全部债务担保责任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30    阅读:3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出借资金给朋友周转,第三方仅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拖延还款、担保人避而不见。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依法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同时,厘清一般保证责任履行顺位,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求。

2024年12月25日,郑某因生意周转向付某借款2.2万元。付某当日通过云闪付分两笔转账给郑某合计2万元,另交付现金2000元。同日,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2万元、还款日期为2025年1月25日、月利率1.3%,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倪某在借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亦未明确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电话:0371-6560509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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