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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虽转移 父母仍可居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5-30    阅读:27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将房屋权利在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既可以满足特定群体尤其是老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又可以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制度价值。”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吴某育有子女三人: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2021年6月8日,王某甲作为甲方,王某、吴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登记在王某、吴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甲方,房屋用途为住宅,成交价为500元。后双方缴纳了相关税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3月11日,吴某因病去世,王某甲要求王某乙、王某丙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拒,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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