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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30    阅读:30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提高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继今年11月发布弘扬诚信价值观的民事典型案例后,我院再次聚焦执行领域,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严重的失信行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直接对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此次发布旨在通过“弘扬”与“惩戒”的双向发力,以鲜明案例昭示“失信必惩、拒执必究”的法治原则,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积极效果,推动形成守法诚信、敬畏法律的良好社会风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八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耍“小聪明”转移财产,难逃法院“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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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判决高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52579.18元及利息34366.18元。因高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2023年1月18日,李某向延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延津法院执行过程中,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高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2023年4月14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2023年5月26日,延津法院在对高某执行司法拘传期间,被执行人高某本人微信收到他人转的23000元货款,随即操作手机秘密将该笔钱分别转给刘某及儿子朱某,逃避法院执行。高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24年11月21日,延津法院以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强制措施期间,其收到微信转账后,不申报财产,偷偷将收款转给他人,故意隐藏财产,妄图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该案警示被执行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任何妄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的“自作聪明”,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二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移隐匿耍心机,拒执判刑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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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毕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1913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却拒不履行义务。毕某向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红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未按时履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其家人偿还2万元,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转让房产、促成和解,但后续其仍未履行。

2021年12月,该案被指定至原阳法院执行。因李某持续抗拒履行,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万元。后经查明,2010年2月到2015年5月期间,案外人聂某陆续向李某借款320多万元,后以其开发的两套房产抵账。2017年1月,李某将抵账的一套房子办理在其女儿名下,另一套房子办理在其朋友牛某名下,并办理按揭贷款。李某的微信号在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共转入资金53万余元,转出资金57万余元。李某的朋友申某、杨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其借款300万余元未还,李某未依法向法院起诉申某、杨某二人索要欠款。

李某通过多种方式消极逃避履行义务,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阳法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8月15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判决作出后,长达七年时间内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方式逃避执行,可谓“套路”频出,法院重拳出击,查明李某规避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不诚信被执行人付出沉重代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1

案例三

完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故意虚假报告财产收入,藐视法律终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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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银行健康路支行诉某建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担保人完某向某银行健康路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某建材公司的银行贷款4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某建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判决某建材公司偿还某银行健康路支行借款本金4454512.4元及利息,完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2024年1月16日,某银行健康路支行向卫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卫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向完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明确告知完某需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完某申报财产时,明确“月工资3500元”。后经核查,完某2023年实发工资总计72406元,折合每月实发工资6033.83元。卫滨法院以完某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于2023年9月4日决定对完某拘留十五日。后完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卫滨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裁判完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完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完某故意隐瞒虚报工资收入,妄图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完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其消极履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毫不手软的坚定态度,也告知某些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小聪明不可取,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正道。


案例四

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户收款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终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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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019年,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侯某为被执行人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人为可某等四人,总标的金额为131.66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该四起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过程】

获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侯某明知自己欠可某等四人债务131.66万元,均进入执行程序且本人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使用陈某等三人的微信、支付宝在其经营的停车场、酒店用于收款,其中仅陈某的微信账号自2020年至2023年累计收款为561万余元。

侯某故意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相关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履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获嘉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借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手段,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收入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与法律底线,依法打击此类拒执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坚决维护生效判决的鲜明立场,对企图铤而走险、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更对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起到助推作用。


案例五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获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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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诉杨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杨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939853.32元。因杨某未履行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

辉县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某赔偿款939853.32元。被执行人杨某于202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长期躲避执行,并多次前往KTV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2023年至2024年,杨某还使用自己的微信和其母亲的微信账号消费共计11万余元。2024年3月,执行法院因杨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采取行政拘留三十日。

杨某拒不申报财产、恶意逃避执行且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辉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法院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杨某刑满释放后,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频繁出入高消费场所,还通过自己和他人微信账号消费,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漠视司法权威,逃避执行,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为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六

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借离婚恶意逃避执行,终难逃司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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