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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中院发布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5-12    阅读:1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驻马店法院始终坚守司法初心,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合力,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惩处与预防,现选取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目录 

1.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3.刘某、丁某组织未成年人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4.鲁某某、张某甲组织、强迫卖淫案

5.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诈骗案   

案例一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院能动履职助刑满释放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前系某高中同班同学。刘某某与李某某因课间在教室内玩耍时发生口角并互骂,后刘某某挥拳击打李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本案审理中,刘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刘某某系在校学生,无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相应刑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上学期间常在学校住宿,与家人沟通较少,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冲动行事。庭审中,刘某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表痛悔,表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同时刘某某及家人均希望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业。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怀不应止于判决,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继续学业,防止其再次走上歧途,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延伸责任。面对即将刑满释放的刘某某,法官考虑到其可能面临复学困境,主动与其案发前就读学校联系,就刘某某重返校园事宜进行积极对接协调,与其原班主任进行深入沟通,最终校方同意接收刘某某重返原班级就读。刘某某复学后,承办法官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学习、生活及思想状况,鼓励其放下包袱,珍惜学习机会;与学校保持沟通,建议学校关注其在校表现,营造包容、接纳的环境。

典型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不止于审判本身,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深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是当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环。法院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针对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复学渠道不畅、回归校园困难等现实难题,主动靠前协调各方资源,切实帮助其解决复学实际困境。突破传统司法救助偏重经济帮扶的固有模式,将司法关爱从物质救助延伸至关乎未成年人长远发展的受教育权保障层面,既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启校园生活、重拾人生希望,又最大限度降低犯罪标签对其成长轨迹的负面影响。充分彰显司法善意与责任担当,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育人挽救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家庭教育助力贩毒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某某(14周岁)陪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依托咪酯原油后,王某某将依托咪酯原油分散制作成电子烟弹,唐某某从王某某处拿取电子烟弹分多次卖给多人,共卖出27个含有依托咪酯原油的电子烟弹。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将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弹贩卖给他人,其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唐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和情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相应刑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唐某某的监护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能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与监护职责,存在明显监护缺位、家教失范问题。法院依法向唐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唐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了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司法强制力倒逼监护人正视监护失职,纠正重供养、轻教育、重管教、缺引导的错误观念,切实压实家长法定监护教育责任。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跳出单纯惩戒、就案办案的单一模式,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亲子关系修复等方式,引导监护人转变教育方式、改善家庭相处模式、修复家庭关系。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机融合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健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彰显柔性司法温度。既约束警示失职监护人,又以教育矫治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为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家庭尽责、司法护航、多方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三

刘某、丁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某县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2023年以来,被告人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某县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被告人丁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丁某、刘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丁某有犯罪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丁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相应刑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自我管控能力不足等弱点,蓄意拉拢、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严重侵蚀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社会危害性突出。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践踏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社会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立场,对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惩戒,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驻马店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逐案跟踪统计制度,梳理违规场所情况,及时交办有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发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倒逼娱乐经营场所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准入管控等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接纳、容留未成年人,依法合规规范经营。同时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强化行业监管、排查整治隐患,织密未成年人社会防护网络,从源头防范化解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风险,为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业保护、社会保护防线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四

鲁某某、张某甲组织、强迫卖淫案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商议通过张某甲组织他人进行卖淫。2024年9月,张某甲引诱网友王某甲、马某某到达某县,逼迫二人卖淫,后通过同伴高某某、周某某对王某甲、马某某进行哄骗,控制二人持续卖淫。为谋取更多利益,被告人张某甲又哄骗张某乙、王某乙到其家中,对二人实施殴打,胁迫二人卖淫。鲁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张某甲负责寻找嫖客,嫖资由张某甲统一收取。经查证,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组织王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在多地多次卖淫,收取嫖资人民币三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实施本案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王某甲、马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均为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四名未成年人卖淫,并对不愿意卖淫的未成年人进行威胁、殴打,强迫其卖淫,鲁某某、张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甲与被告人鲁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仅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卖淫所得的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一二审法院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分别从严判处鲁某某、张某甲相应刑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些成年人罔顾法律底线与社会伦理,拉拢、借助、引诱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不仅触犯刑事法律红线,更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的处理,应严格恪守对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秉持教育、感化、挽救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不纵容恶性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也释放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类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态度。警示全社会必须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护网,持续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性权利、身心健康的各类违法犯罪;告诫广大青少年务必树立法治敬畏之心,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约束能力,守住行为底线,既不沦为违法犯罪的施暴者,也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远离不法侵害、避免成为犯罪受害者。

案例五

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诈骗案

(被告、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游戏诈骗危害深)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预谋,通过手机在某游戏平台发布其是游戏主播可以免费送游戏皮肤、收徒等虚假消息,吸引被害人段某甲(时年不满十周岁)添加其QQ,后引导段某甲下载微信、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并要求段某甲向其赠送亲属卡。段某甲按照其要求将爷爷段某乙银行卡的亲属卡赠送给被告人,三被告人随即将段某乙银行卡内的钱陆续转出,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结伙骗取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钱财,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而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徐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相应的刑罚。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网络游戏平台为载体,假借免费赠送游戏皮肤、游戏收徒等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未成年人涉诈高发案件类型,受害对象也多为未成年人。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弱、易受诱惑的特点,诱导其操作家长手机私自转账,给受害家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未成年人若经常接触诈骗套路,模糊法律是非界限,极易从受害人转变为效仿作案的行为人,将网络欺骗思维带入现实生活,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审理裁判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既警示广大未成年人提高反诈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诱惑、远离网络沉迷;也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子女网络教育引导,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倒逼网络平台补齐监管短板、规范运营,推动构建家庭、平台、社会协同共治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从源头防范遏制未成年人涉网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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