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到抚养权
离婚后却把孩子丢给老人
甚至常年不闻不问......
只争不养?
抚养权岂是“战利品”!
基本案情
刘某与郭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郭某为“争口气”选择抚养两个小孩,并负担抚养费。离婚后,郭某长期在外,两名子女实际由郭某父母照料。郭某母亲去世后,两名子女跟随郭某父亲在养老院居住。郭某父亲去世后,两名子女在养老院独自生活,并由养老院工作人员照管。2026年2月,刘某得知孩子处境后,将两名子女带至身边共同生活。现刘某以郭某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愿意随其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本案中,刘某与郭某协议离婚后,郭某虽取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其常年在外,实际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名子女前期由郭某父母代为照料,后居住于养老院,日常缺少亲情陪伴与家庭教育,成长环境缺乏关爱,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鉴于两名子女都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刘某共同生活,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应由刘某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两个孩子由刘某直接抚养教育,郭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两名子女由刘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自起诉之日起分别支付至两名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权从来不是“想行使就行使、想放弃就放弃”,更不是离婚时“争口气”的筹码,而是一份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兼具法律约束与情感责任的双重担当。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抚养权的真正含义,是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接受良好的教育、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取得了抚养权,却不闻不问,不仅背离了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也背离了法律设立抚养权制度的初衷,别让孩子为父母的“意气”埋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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