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助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在2026年世界粮食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选取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也涉及丰富群众餐桌供给的百香果、蓝莓等果蔬品种,集中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护航国家粮食安全和育种创新的司法担当。这些案例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导向,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一方面,提高侵权违法成本,针对套牌经营、规模化种苗繁育等种业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升侵权代价。5件案例中有2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件全额支持品种权人上诉主张的赔偿额。“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主体销售未经审定、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套牌种子,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又通过注销旧主体新设主体“换壳”、转移侵权种子等方式企图逃避责任,二审依法认定侵权主体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20余万元。“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品种侵权案中,认定自设立起即实施侵权行为且繁育种苗中侵权品种占大多数的种植基地构成“以侵权为业”,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平等保护境外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维权证明负担。“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中,没有简单采信侵权方提交的交易凭证,而是综合侵权方对外宣传披露的种植基地规模等认定侵权种苗数量,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品种权人主张的760余万元赔偿请求。“中科804”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侵权生产者在关联案件中关于制种规模的陈述认定侵权种子生产数量,二审大幅提高判赔额至145万元。
二是强化规则引领作用,细化完善种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针对种业领域侵权链条长、侵权手段迭代翻新、侵权主体不断变换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现实难题,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裁判标准,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明确,实际控制人为逃避侵权责任注销原经营主体并设立新经营主体,前后主体在时间上衔接,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业务范围高度重合,新设主体应当对已注销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效遏制市场主体通过“换壳”规避侵权责任。同时,厘清共同侵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区分不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分别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连带责任范围,既彰显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也体现侵权责任内容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裁判原则。“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中,结合百香果无性繁殖的生物学特性,确立侵权种苗灭活处置裁判规范,从源头防范二次侵权,同时厘清产业推广政策与民事默示许可、注册商标与植物新品种权之间的权利边界,妥善处理权利冲突。
三是秉持有利保护理念,实现品种权全链条全方位司法保护。充分考虑农作物生长季节性、不同品种的繁殖方式差异化的行业特点,打通育种、制种、繁殖、销售各环节司法保护链条。“济麦22”小麦品种侵权案明确,可以结合农作物种植节律、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侵权种子生产时间。同时,明确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之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依然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实现对育种创新成果的全周期保护,为品种权人提供充分司法保护。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兴民族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不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以有力司法举措护航种业振兴,为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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