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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10-14    阅读:1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3起典型案例,以真实案情敲响警钟,用法治力量护航青春成长。

01

陈某某、杨某某盗窃案

——少年贪利无视法度,屡行窃事自误韶华

基本案情

陈某某、杨某某,作案时均16周岁,二人初中辍学后闲散度日,法治观念薄弱,曾多次因盗窃、寻衅滋事受到治安处罚,却不知悔改,接连实施多起盗窃行为。2024年9月,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小区拉车门行窃,盗取现金及香烟;同年11月,陈某某和杨某某合谋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窃取车内现金4300元。2025年5月,陈某某单独流窜多地,持破窗工具损毁八辆汽车车窗,仅窃得少量香烟,造成车辆玻璃损失三千余元。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车辆损毁损失;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典型意义

两名16岁少年辍学后滋生好逸恶劳的思想,作案方式从拉车门逐步升级为砸窗盗物,屡次惩戒仍不知收敛,既侵害群众财产权益,自身也深陷囹圄。本案警示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该年龄段需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如若漠视法律、心存侥幸肆意妄为,终将承担刑事后果,付出惨痛代价。青少年要摒弃投机享乐的错误心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言行,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毁掉大好青春。

02

王某甲未成年人抢劫案

——矫治不良风气 守护青春平安

基本案情

王某甲(案发时15周岁)与被害人樊某甲(15周岁)、李某甲(14周岁)均为未成年人。2025年8月,王某甲因樊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心生不满、蓄意报复。当日下午,王某甲以邀约见面为由,将樊某甲、同行的李某甲约至三门峡市某洗浴中心。二人抵达现场后,王某甲强行将樊某甲带至洗浴中心内部停车场,采取拳打面部、脚踹腹部的暴力手段对樊某甲实施殴打,并逼迫樊某甲交出苹果12手机。实施暴力劫财行为后,王某甲又将樊某甲、李某甲带至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山景区火车道旁,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胁迫的方式,强行夺走李某甲的苹果11手机。当晚,王某甲将劫取的两部手机变卖,获利1700元。案发后,王某甲家属主动向二被害人赔付损失,分别赔偿樊某甲6500元、李某甲3500元,二被害人及家属对王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书面谅解。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严守司法底线,精准惩治未成年暴力侵财犯罪。本案是未成年人针对同龄群体实施的暴力抢劫案件,相较于一般轻微违法,兼具暴力性与侵财性,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受不良网络信息和社会风气影响,部分未成年人法治观念薄弱、是非观念缺失,滋生恃强凌弱的扭曲心态,对同龄人实施暴力劫财行为,不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还极易造成被害人长期心理创伤,严重扰乱青少年安全成长秩序。法院严格依法裁判,精准适用刑罚,破除“未成年即可免责”的错误认知,有效震慑此类恶性犯罪。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平衡教育挽救与惩戒震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综合考量案情。王某甲虽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但其主观蓄意报复、作案手段暴力,侵害弱势未成年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不宜过度从宽。法院结合全案情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既体现司法教育挽救导向,又通过适度惩戒矫治不良恶习,有效预防再犯。三是强化司法引领,筑牢青春成长防护防线。本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警示广大青少年明晰法律边界,摒弃逞强斗狠、恃强凌弱的不良风气,认清暴力劫财的犯罪本质,自觉尊法守法,共建安全纯净的青少年成长环境。

03

全某某盗窃案

——严治未成年结伙盗窃 固本家教守护青春成长


基本案情

  • 电话:0371-6560509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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