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机关
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
目 录
案例一: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二: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史某丽等80人与某涂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四: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五:侯某健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六:杜某合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一
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虚构欠付工资、套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煤业公司因经营不佳、债务缠身等原因被关闭。2023年1月,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上级政府拨付400万元“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至该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账户。期间因各方讨要、存在争议,该笔资金一直未分配发放。
为套取专项资金,该公司原总经理白某与崔某华、周某卫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及欠付工资的事实,指使该2人分别诉至某市法院,均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95520元。白某代表该公司出庭应诉,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分别向2人支付95520元,某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2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划扣专项资金后向崔某华、周某卫发放执行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主动发现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某市检察院在参与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执法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2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时7天,庭审中白某均放弃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快速执行到位,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做细调查核实,夯实监督基础。围绕劳动争议纠纷是否真实,检察机关从四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实地走访某煤业公司所在的镇政府、所属的集团公司,发现该公司虽已于2022年8月免去白某总经理职务,但未予变更登记,且公司管理混乱,白某仍能代表公司签字、使用公章。二是赴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查询,确认崔某华、周某卫并非该公司职工。三是赴多家银行查询案涉人员账户流水,发现崔某华、周某卫在收到执行款的当日及次日,即将大部分资金转至白某账户。四是先后对该公司会计张某萌、综合办主任张某朋及崔某华、白某等人进行询问,最终确认白某指使崔某华、周某卫虚构劳动争议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侵占15万余元专项资金的事实。
依法提出监督,督促法院纠错。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崔某华、周某卫和白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应当予以监督,遂分别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崔某华、周某卫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对白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同时,该院继续深入排查,发现白某以同样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另外3案,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已采纳,目前已追回专项资金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是国家为规范煤炭行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所设置的专项资金。行为人为牟取私利,虚构欠付工资事实,以虚假诉讼手段套取专项资金,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法监督纠正系列“假官司”,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力保障国家专项资金安全,引导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
案例二
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虚构买卖合同纠纷逃避另案执行,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6日,江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江苏省某区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向江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150万元。为阻却法院执行该款项,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虚构钢材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9月18日诉至河南省某中级法院,请求江苏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钢材款及利润利息9800万元,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裁定冻结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及对甲公司的债权共计1亿元。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承诺向金某明分期支付9200万元。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