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聚焦 >> 典型案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保障“两高四着力”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30    阅读:5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服务保障“两高四着力”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聚焦“两高四着力”重大要求和“1+2+4+N”目标任务体系,加强检察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六件服务保障“两高四着力”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

翟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监督撤案护航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刑民区分 立案监督 产权保护 风险化解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约定C公司资金置于本公司账户,由B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统一归集管理。2019年6月14日,二期项目开发期间,按照此前A、B公司协商的资金管理流程,B公司专职财务人员翟某依规开通了C公司与集团公司账户的银企直联业务,集团公司据此取得对C公司账户资金的统一调配、使用权限,陆续从C公司账户划转多笔资金并用于其他项目。2024年初,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翟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线索,审查后于同年3月21日立案侦查,6月26日冻结B公司的另一子公司账户资金9000万元,9月对翟某刑事拘留并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2024年10月1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12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解冻9000万资金。2025年4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202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严格审查把关,依法监督纠偏。在审查逮捕阶段,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翟某办理银企直联业务系依规履职,其无资金调配权限,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涉案资金去向等关键事实。补充侦查完毕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根据全案证据研判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持续跟踪监督,最终推动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以公正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风险前端评估,促成实质化解。办案过程中,涉案及关联房地产项目面临停工风险,200余名已购房群众多次信访反映房屋交付等诉求,社会稳定风险突出。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相关财产冻结措施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查认为被冻结的9000万元资金与本案无关联,属于超范围不当冻结,遂监督公安机关解冻该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复工。针对案件引发的群众信访诉求,某区人民检察院专题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并在区委区政府统筹组织下参与群众代表座谈会,现场释法说理、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矛盾隐患。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某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召集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代表开展多方协商,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促成A公司与B公司达成股权置换债权调解协议及新项目合作意向。2025年底,案涉房产项目陆续交付。


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源头治理。针对涉企刑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定性难、易久拖不决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办法》,建立罪与非罪争议等案件及时会商、依法处置、定期通报机制,有效防范刑事手段违规干预经济纠纷。结合贯彻落实最高检“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部署,某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开展涉企案件“挂案”清理专项行动,累计清理“挂案”16件,解除违法查冻扣企业财产1.3亿余元,帮助8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推动9个停滞项目重启建设,稳定就业岗位近300个,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破除经营堵点,以常态监督提升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精准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依法监督纠正不当立案、违规查封冻结财产等问题,以实质公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推动项目复工、群众诉求解决,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通过“挂案”清理等方式依法监督纠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宋某、丁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以案促治,推动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关键词】

新型储能 安全生产 府检联动 高效能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A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发电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作开展高温复合相变储能技术中试示范项目,委托C能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负责系统设计、相变材料研发、平台施工等工作。C公司指派被告人宋某任项目技术负责人、被告人丁某任现场负责人,并将项目施工部分分包给D实业公司。2023年4月,C公司将储能罐、相变材料等运至施工现场。同年5月初,施工单位经二人同意将相变材料提前装入未完成焊接的储能罐。5月7日11时许,施工人员在储能模块外壁实施电焊作业时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余元。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2025年6月3日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8日以宋某、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4日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聚力治罪治理,以法治方式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案同步提前介入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厘清事故责任,经查明,宋某、丁某分别作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在未对含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变材料进行危险性鉴定、未对焊接与材料装填等重点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仍指令施工方继续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追究其刑责。同时,两级检察机关坚持综合施策,主动搭建协商平台,促成涉案方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督促足额赔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切实化解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聚力类案溯源,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案项目系全国首例利用化学材料相变进行储能的中试项目,全国现有新型储能规定主要针对电池蓄能、新能源发电等方面,新型储能领域在相变储能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形成线索材料上报某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统筹全域,对新型储能、危化品等案件多发领域开展专项调研,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市应急管理局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出台《某市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厘清新型储能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联合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聚力府检联动,以专项整治助推高水平安全。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某市人民检察院系统复盘全市近三年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梳理新型储能等4个领域共性监管短板与制度漏洞,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牵头部署开展“安全提升五大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开展全域性、拉网式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盲区、补齐治理短板,推进高效能治理。聚力长效共建,以长效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格局。某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应急管理局会签《检察+应急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实施意见》,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深度融合。依托“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涉案企业整改“回头看”,实地核验治理成效。以“法律服务专员”机制为载体,选派检察人员深入重点企业开展普法宣讲与安全培训指导,助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储能等新兴行业领域治理隐患,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通过类案监督、府检联动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排查清除生产领域安全隐患,通过构建长效机制促进协同共治,推动高水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案例三

王某超、王某飞等30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守护农资安全,服务保障农业强省建设


【关键词】

兽药饲料安全 追诉漏犯 分层处理 多元共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超、杨某平夫妇租用7个仓库,用于存放并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伪劣兽药、饲料。2021年4月,被告人杨某朋、薛某夫妇利用王某超、杨某平提供的资金购进制假设备,用面粉、颜料等生产伪劣兽药、饲料并提供给王某超夫妇销售。为增加销量,王某超、杨某平指使其子王某飞夫妇、王某程夫妇等4人开设网店,同时雇佣李某飞等7人销售伪劣兽药、饲料,雇佣郝某超等15人从事产品分拣、打包、发货、登记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王某超、杨某平等人共销售伪劣兽药、饲料金额1699万余元。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上述制售窝点先后被查获,现场扣押货值金额242万余元。


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被告人王某超、王某飞等30人提起公诉。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超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飞等10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某程等1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王某超、王某飞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取证。针对本案涉案人数多、作案时间长、销售范围广、产品种类多等特点,检察机关及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多次联合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及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研判,根据成分检测结果及行政机关认定意见,准确认定涉案产品性质。区分涉案人员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强化讯问、询问和实地核查,全面查清各涉案人员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查明各涉案人员犯罪数额,对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追踪产品流向,最终查实涉案金额1699万余元。


深挖链条,追捕追诉上下游漏犯。侦查机关最先查获王某超、王某飞等人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遗漏另一条销售链条,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追捕王某程、鲍某腾2人,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查明生产源头。公安机关经侦查,及时固定杨某朋夫妇生产伪劣兽药、饲料,以及王某超夫妇向杨某朋夫妇提供资金购买设备的证据链,向下查明李某飞、户某霞等人参与销售、发货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据此成功追诉10名同案犯,实现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各环节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依法分层准确处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统筹兼顾案件办理效率效果,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分5批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作案时间跨度大,已无法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产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对起到组织、策划作用的王某超等4人,依法提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销售核心环节的10名积极参与者,根据其销售数额依法提出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对于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情节,综合考虑,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并建议适用缓刑。


以案促治,合力筑牢农资安全防线。针对该案暴露出农资产品网络销售管控缺位、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推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准入核验、全流程管控,实现线索发现、移交、处置闭环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发现辖区内农资领域违法经营店铺21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店铺10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40余人(次)。


【典型意义】

兽药饲料安全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农业生产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对农资领域制假售假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全面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对涉案人员精准处理,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合力筑牢农资安全防线,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某县A银行与谭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检察融合履职保障群众“安居”,助推高效能治理


【关键词】

房产登记 融合履职 再审纠错 检察长包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齐某与某小区开发商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额购买一处房产并实际入住,马某未协助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同年6月,马某的合伙人岳某将上述房产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并于同年11月为朋友谭某在某县A银行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后因无力偿还借款,谭某、岳某被起诉至法院。2018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对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A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齐某以房产登记错误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齐某提起诉讼时已知个人权益被侵害超过一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2022年3月,A银行与岳某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房屋作价1178080元交付A银行抵偿债务的执行裁定,后据此要求齐某腾房。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领导带头包案,回应群众诉求。2025年6月,齐某夫妇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法院错误裁判问题。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经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由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两级院检察长共同接访齐某夫妇,认真听取诉求,同时指导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谭某、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入开展调查核实。


查清案件事实,坚持一体履职。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调阅原审卷宗及归档材料、走访相关单位后查明:2016年,齐某向马某支付购房款后,一直在案涉房产内居住,马某未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马某的合伙人岳某为帮助朋友谭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隐瞒齐某已合法占有该房产的事实,以自己名义申请不动产登记;岳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了一份1999年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作为依据,但该证件上某行政机关的印章于2002年才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尽审慎审查职责,未发现该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立案监督后向该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注销案涉房产证。证件注销后,基于该房产设立的贷款抵押登记丧失事实依据,某县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对岳某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明显错误。A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未核实房产真实权属,亦存在过错。


精准开展监督,推动再审纠错。2025年7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9月,某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后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中关于A银行对岳某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2025年10月,撤销原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关人员未尽审慎审查职责问题和谭某、岳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问题,分别向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交违纪违法犯罪线索。2025年11月,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人鲍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关于谭某、岳某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


深化源头治理,保障民生权益。针对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存在的内部审查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该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复核全县2020年以来的不动产登记档案8600余件,排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登记档案38件,依法依规进行更正、撤销、补正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3名未审慎履职的工作人员被调离岗位。


【典型意义】

安居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基点。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市县两级检察长联合包案办理涉房产信访积案,通过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履职,查明案涉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同级监督、就地纠错,减少办案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针对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堵漏建制、规范程序,促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五

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燃气惠民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多方协同打通惠民政策“最后一公里”


【关键词】

特定群体权益保护 燃气费减免 行政公益诉讼 协同监督


【基本案情】

2024年初,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人大代表转交的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某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等用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减免。某县域内两家燃气公司均未依规落实燃气惠民优惠政策,辖区内225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未依法享受该减免政策。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民意直通一体联动,依法监督厘清民困。2024年初,某市人大代表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公益损害线索,即某县县域内未依规落实低保特困群体燃气减免政策。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初步调查核实,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立案后,一方面从县民政部门调取县域内低保特困家庭信息台账,锁定燃气惠民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另一方面对接燃气公司,调取政策施行后的燃气收费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全县9个乡镇225户符合条件家庭未享受燃气减免政策。同步核实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认定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改委)对县域内燃气公司执行燃气减免政策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紧盯整改抓实问效,多方协同纾困惠民。2024年10月2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发改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1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召集由人大代表、县发改委、县民政局、燃气公司等参加的座谈会,形成由县发改委牵头、多方联动的“信息共享+政策宣传+限期退还”整改机制,合力推动燃气减免政策落地落实。12月17日,县发改委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两家燃气公司已通过抵扣后续费用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225户困难群众足额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共计23150.13元。2025年9月2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大代表书面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并邀请该市人大代表、县发改委、“益心为公”志愿者等,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30余户低保特困人员进行回访,确认燃气减免政策已全面落实、退款全部执行到位。为防止问题反弹,某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于2025年11月18日对燃气公司开展走访,其已完成缴费系统升级,可自动识别标注低保特困群体,直接按优惠政策结算费用。


以点带面辐射全域,完善规制守护民生。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推广该县检察院该案办理经验,统筹各基层院同步开展辖区内燃气惠民政策落实核查工作,保障全市953户低保特困群体享受该政策。2026年4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该县调研时,对该县的做法给予肯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特定群体申请法律监督线索机制规定,从受理范围、受理渠道、移送机制、审查办理等方面完善特定群体案件办理机制,确保相关案件及时高效办理。2025年,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机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0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发现民生堵点、找准履职方向,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搭建协同工作平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当地地方性法规有关特定群体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展现检察监督守护民生底线的法治担当。


案例六

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崤函古道线性文化遗产带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破解线性文化遗产保护难题,助推文化繁荣兴盛


【关键词】

线性文化遗产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一体化 文旅融合


【基本案情】

崤函古道是先秦至民国时期连接关中平原和中原地区的核心交通要道,是世界文化遗产丝绸之路东端唯一的道路遗存,在周、汉、隋、唐等王朝政治控驭、军事攻防、商贸交易、文化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崤函古道某市段现存文化遗址、古建筑等文化遗产288处。因地域范围广、管护不到位等原因,沿线文化遗产存在文物本体受损、保护规划缺失、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等问题,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坚持全线保护,注重一体履职。2025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崤函古道某市段沿线文化遗产保护不力问题,于3月25日立案。因覆盖区域广、文化遗产多,某市人民检察院抽调沿线基层检察院组成四个办案组一体履职,通过实地调查、无人机航拍等,查明问题4类15项。一是缺乏保护规划与考古调查确认。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都城遗址未编制保护规划,村民长期在遗址取土;4处有史书记载并有专业人士提出确认建议的古驿站、古战场等古遗址未开展考古调查确认工作。二是存在违法建筑。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一处新建违法建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内存在一处800余平方米的三层违法建筑,距文物本体仅0.5米。三是缺乏必要管理维护。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排水设施损坏,基座被雨水浸泡,造成墙面开裂变形;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30米高台之上,主体为木质结构,未配套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突出;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未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周边环境脏乱差。四是文旅融合发展不足。沿线文化遗产缺少系统性利用规划,造成文化资源闲置,价值转化链条断裂,文物保护资金难以维持。某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下一体推进,强化线索分析研判,指导相关县(区)检察院同步立案11件,跨地区移送线索1件,构建“上下联动、全域覆盖”的监督闭环。


组织专家论证,靶向精准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研判科学保护利用措施,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大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有关遗址开展考古调查确认,深挖历史文化内涵,服务文旅融合发展。2025年4月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向该市某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崤函古道某市段文化遗产带制定系统保护规划,强化对下指导督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整改,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旅发展互促共进。


凝聚协作合力,推动系统治理。鉴于本案涉及多个县(区),职能部门多、整改难度大,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市委汇报,并借力府检联动机制向市政府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推动多层级、多部门协同履职。该市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关于崤函古道某段文化遗产带保护传承工作实施方案》,完成1处古都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完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市政府有关领导两次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指导县(区)职能部门对4处古遗址点位进行考古勘探确认,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录入。县(区)职能部门投入资金330万余元,拆除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2处共1000余平方米,科学修缮不可移动文物13处,完善文物保护标志牌9块,清理占地杂物2000余平方米。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5项,强化文化遗产协同保护。


积极建言献策,促进融合发展。某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市委呈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治理决策分析报告》,提出加强文化遗产系统保护、整合利用文化资源、强化文旅融合发展等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市委市政府采纳检察机关相关建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2025年以来,某市调查新增不可移动文物1672处,累计争取89个文保项目保护资金3.2亿元。2026年春节假期,该市累计接待游客超1300万人次,实现文旅总收入超105亿元。


【典型意义】

文化遗产承载中华历史文脉与民族精神,是推动文化繁荣兴盛的根基。检察机关聚焦线性文化遗产保护难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检察一体办案、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推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与行政机关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合力破解跨区域、多部门监管难题。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推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与文旅发展深度融合,为“行走河南·读懂中国”中原历史文化品牌建设贡献检察力量,彰显公益诉讼在助推文化繁荣兴盛中的独特价值。


  • 电话:0371-6560509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河南法治频道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