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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例入选,最高检联合中国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2    阅读:0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最高检联合中国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让每一个“特别的孩子”

在法治阳光下逐梦前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一批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入选。

关于印发《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帮助残疾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救助帮扶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选编了“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等7件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5月18日


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


一、基本案情


婴儿宋某某在出生过程中因难产导致脑部缺氧,经鉴定构成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五级伤残)、癫痫(六级伤残)。2017年8月,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对宋某某医疗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院外康复费用。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83万余元。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向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5年10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6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医院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原审生效判决虽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但仅酌定其过错参与度为80%,且对患儿院外康复费用未予以支持。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患儿基因检测、母亲围产保健及同期同类产妇病历等资料,查明患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不存在能够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与残联对接,共同走访民营康复机构并听取专业意见,查明因当时公立医院康复资源紧张,患儿确在民营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相关费用属必要、合理支出。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专业性与公信力,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及听证会,专家一致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院外康复费用应酌情支持。提起抗诉后,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抗诉意见,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酌情支持院外康复费用10万元,合计多为宋某某争取到赔偿金29万余元。此外,残联同步为宋某某对接专业康复资源,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持续关注康复进展。目前,宋某某身体机能已得到一定改善,家庭经济与照护压力有效缓解。


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民营康复机构管理不规范问题,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依法整改,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促进民营康复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河南省残联开展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专项排查,通过系统筛查与入户走访相结合,主动发现尚未纳入救助范围的残疾未成年人,建立台账,精准评估需求。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已累计为各类残疾未成年人实施康复救助2600余人次。


三、典型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问题,残疾未成年人在证据掌握、信息获取及专业能力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检察机关要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围绕争议焦点开展系统、精准的调查核实,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有力保障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益。残联组织要主动对接康复资源,帮助未成年残疾人获得及时救助与持续康复支持,推动建立“主动发现、精准保障、资源对接、长效跟踪”的工作机制,筑牢权益保护的坚实屏障。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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