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司法救助助力推进
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发挥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协作优势,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有效防止因案返贫致贫,推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厅组织选编了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案例一
聂某波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残疾妇女 跨省协作调查核实 “一站式”司法救助关爱帮扶体系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聂某波,女,1977年7月出生。系宋某生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害人。
2024年9月9日,宋某生驾车将前妻聂某波、邓某某二人撞倒,手持刀具捅刺聂某波腹部、脖颈等部位,致聂某波重伤二级。2024年9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对宋某生立案侦查,同年11月21日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宋某生提起公诉。2025年7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某生有期徒刑八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宋某生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宋某生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聂某波生活陷入困境,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关农村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第一时间启动救助审查程序。聂某波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二七区,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南庄镇,地处边境山区农村,跨区域调查核实难度较大。为破解跨区域调查难题,办案组采用“实地走访+异地委托”双线协同模式:一方面深入聂某波在郑州的居住地走访调查;另一方面向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异地协作调查函,商请协助核查其户籍地相关情况。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响应,联合当地乡镇及村委全面核实相关信息。经调查核实,查明:聂某波系残疾人,持有三级肢体残疾证,离异后与娘家共同生活,其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哥哥聂某广是当地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聂某波受伤后已支出医疗费用200273.41元,绝大部分是亲友借款,受伤后行动不便,急需二次手术。被告人宋某生无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聂某波家庭存在因案返贫致贫风险。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聂某波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后续医疗救治费用,且未得到有效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决定予以救助,且聂某波系农村地区困难残疾妇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同向聂某波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助力乡村振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根据司法救助帮扶衔接机制,衔接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工作: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为聂某波提供技能培训及公益岗位,恢复家庭“造血”能力,帮助被救助人稳定生计来源,解决其后续生活难题;依托区综治中心指派心理咨询师多次对聂某波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积极乐观面对未来生活;与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协调当地残联帮助聂某波异地检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建立的司法救助案件定期回访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救助回访,跟踪了解被救助人生活状况。经了解,聂某波目前正在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生活逐步重回正轨。该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制定《司法救助案件异地委托调查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司法救助案件异地委托调查工作;与区农业农村局、妇联、残联、民政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涉农救助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多元救助机制,构建“一站式”农业农村农民司法救助关爱帮扶体系,凝聚多方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妇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协调开展长效帮扶,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农村被救助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加强两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应予救助情形的规定,提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与农业农村局加强救助协作,为被救助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及公益性岗位,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提升救助效果。以办理个案为契机,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检察牵头、多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凝聚保护合力,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的责任担当。
案例二
朱某辰、朱某琦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大数据赋能 司法救助金监管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朱某辰,男,2012年3月出生;被救助人朱某琦,男,2019年7月出生。二人均系朱某朋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郭某莲的儿子。
朱某朋与郭某莲系夫妻关系。2024年7月29日,因家庭矛盾,朱某朋用菜刀向被害人魏某冲、郭某莲的头项部、肩背部等部位连砍数刀。魏某冲当场死亡,郭某莲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7月29日,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对朱某朋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移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5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朱某朋提起公诉。2025年8月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部署要求,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线索筛查,经筛查发现朱某辰、朱某琦救助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朱某辰、朱某琦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较为困难,救助资金需求大。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辰系7年级在校学生,朱某琦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案发前,2人家庭生活主要依靠父亲朱某朋外出打工收入和母亲郭某莲种地收入等维系。案发后,朱某朋被羁押,郭某莲因案致死,2人现由其祖父母抚养(均已年满60周岁),祖父朱某杰因患脑梗行动能力受限,祖母林某琴患有慢性疾病需常年服药,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朱某辰、朱某琦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辰、朱某琦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救助情形,且朱某辰、朱某琦均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的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朱某辰、朱某琦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被救助人所在地农业农村、民政、教育、村委会等共同做好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为2被救助人家庭提供经济作物种植、病虫害防治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协调解决农作物销售难题,帮助被救助人家庭提高收入;民政部门将2被救助人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保障和关爱服务范围,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教育部门、朱某辰所在学校为朱某辰每学期发放补助,朱某琦所在幼儿园每月返还保育费,减免餐费,并重点跟进关注2人的心理健康;村委会为被救助人祖父提供公益劳动岗位,聘为本村的保洁员,每月发放工资。
延伸工作。鉴于2被救助人均为未成年人,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救助人所在的村委会共同研究制定司法救助金监管使用计划,共同承担监督责任,确保国家司法救助金规范使用。2025年10月28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救助人开展回访,救助金已使用1万余元,均用于缴纳被救助人的学杂费,被救助人学习、生活已回归正常。在随后的定期跟踪回访中,检察机关陆续收到了2被救助人的学习奖状和生活照片。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大数据模型对全市范围内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排查,主动发现农村地区因案致困救助线索,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开展救助11件;对辖区内农村地区因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梳理分析,精准匹配乡村法治需求、优化矛盾化解机制,建立26个“三结合”基层法律监督联系点,覆盖开封市116个乡(镇、街道),就地开展释法说理、解疑答惑286件,化解矛盾纠纷121件,将检察法律服务变成乡村触手可及的生活保障,为乡村善治注入检察智慧和力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救助协作,共同协调开展长效帮扶,合力助推乡村振兴。本案中,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资金,及时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与检察机关协同开展一系列救助帮扶措施,通过“技术指导+助力销售”模式,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长远生活困难。鉴于被救助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制定救助金使用监管计划,优化提升救助金使用效果。依托大数据赋能,主动开展救助线索排查,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设立基层法律监督联系点,畅通检察法律服务乡村路径,以法治善为促进乡村善治。
案例三
张某青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农村地区残疾人 联合救助 就业支持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青,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系卢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2025年5月30日,张某青在自家附近道路上晾晒麦子,期间卢某某驾驶三轮车路过时不慎碾轧麦子,二人发生口角引起纠纷。卢某某用砍刀朝张某青脖颈处连砍三刀致张某青重伤二级。卢某某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作案时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25年5月31日,浚县公安局对卢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7日,卢某某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继续侦查中。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2025年10月,浚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卢某某故意杀人审查逮捕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青系残疾人,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了解到被害人张某青未获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张某青年近七旬,左手残疾属于肢体残疾四级,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依靠儿子张某毫赡养,且张某毫还需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子患有语言障碍。案发后,张某毫妻子照料家庭,仅靠张某毫一人务工维持生计。张某青因案受伤已支付医疗及康复费用8万元,其中5万元系借款,后续仍需高额康复费用。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家庭负债累累,无赔偿能力。案件发生后张某青家庭经济压力陡增,生活陷入困难,亟需获得相关救助以缓解当前困境。
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青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应予救助的情形,且其作为农村残疾人,属重点救助对象,遂将线索报送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此案作为服务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案件,迅速启动联合救助与综合帮扶机制。为加大救助力度,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张某青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巩固救助成效,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残联、教体局等多方资源,构建综合帮扶体系:协同县农业农村局、伟一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救助家庭达成优质麦种优先收购协议,拓宽其家庭经营性收入渠道;联系县残联、炳良自强残健融合双创园为张某青提供数据标注、物流转运等轻体力技能培训,帮助其提升就业竞争力;协调县卫健委、县人民医院开通伤残鉴定与康复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其及时享受医疗补贴政策,减轻医疗负担;商请县教体局为张某青孙子女减免学杂费、申领助学金,帮助其患语言障碍的孙子申报低保待遇,保障孩子们安心完成学业。
延伸工作。以此案为契机,浚县人民检察院与浚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与办理工作。同时,该院立足辖区属于传统农业县的实际,针对邻里矛盾、土地纠纷、物权纠纷屡屡引发刑事案件的问题,通过乡村普法实践,组织干警开展“百场宣讲进农村”巡回法治宣讲活动,引导村民遵法、守法、学法、用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残疾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救助协作,共同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被救助人系农村地区残疾人,因案导致重伤,且未获有效赔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其属于“因案致重伤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情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有效缓解当事人急迫困难,彰显了司法救助救急纾困、托底保障的制度功能。针对被救助人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救助、长效帮扶,推动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依托多元帮扶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实施产业扶持、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精准帮扶措施,筑牢防止因案致困、返贫的司法防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四
程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大数据赋能 跨区域协作 就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程某艳,女,1982年4月出生。系王某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刘某长的妻子。
【救助帮扶过程】
2024年5月30日,王某建与刘某长发生争吵,用水果刀捅刺刘某长胸部,致刘某长当场死亡。2024年5月30日,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建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故意杀人罪报请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6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建提起公诉。同年4月2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建无期徒刑。
案件来源。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运用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筛查线索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建未对被害人刘某长家属进行赔偿,且被害人妻子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主动联系被害人妻子程某艳,了解家庭情况,告知其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协助提交材料、办理手续。
审查办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开通“特殊群体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启动重点人群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程某艳系农村户籍人员,案发前家庭成员有刘某长、程某艳、3子女及母亲共6人,其中刘某长系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程某艳系刘某长的妻子,务农;3个未成年人子女均为学生,其母年迈且身体多病,4人均无收入且需要抚养、赡养。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程某艳深受打击。期间,其女儿因交通事故导致颅骨骨折,生活更加艰难。被告人王某建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程某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艳系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救助的情形,决定予以救助,且程某艳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程某艳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被救助人户籍地农业农村部门协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与被救助人户籍地安阳市内黄县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将被救助人司法救助情况移送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农业部门对其困难情况进行甄别,将该家庭列为重点关怀对象,加强日常帮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被救助家庭开展低保政策识别,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其子女就读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协调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将其3名子女纳入重点关注对象,落实单亲家庭补助及学杂费减免政策;协调妇联组织邀请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干预,修复程某艳的应激创伤,并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与农村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持续跟踪关注被救助人生活情况。目前,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已经得到较好解决,重拾生活信心,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近亲属未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结合被救助人实际情况,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本案中,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常态化运用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主动发现线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全面调查核实被救助人因案致困情形,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关于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因案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救助情形规定,针对被救助人困难较大的实际情况,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切实加大救助力度,缓解被害人家庭急迫生活困难。农业农村部门将其家庭列为重点关怀对象,协同落实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综合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后续保障问题。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产业帮扶深度融合,对被救助人实施精准帮扶,传递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充分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司法救助职责,有效助力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
王某菊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联合救助 产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菊,女,1970年8月出生。系于某强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5年7月5日凌晨,于某强因邻里矛盾用自制枪支向王某菊一家三口连续射击,致王某菊重伤二级、其丈夫于某刚轻伤、其女儿于某佳轻微伤。同年7月6日,鄢陵县公安局对于某强立案侦查。同年11月26日,鄢陵县公安局以于某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于某强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菊因重伤正在医院救治,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且没有获得赔偿,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王某菊家系农村户籍,以苗木种植为生,家庭年收入约4万元。王某菊前期医疗费用多依靠亲属借款,后续仍需多次手术,丧失劳动能力,其丈夫因康复治疗需长期陪护,家庭收入中断,且于某强无赔偿意愿和能力。王某菊家庭陷入“无钱医治、收入中断、债务积累”的多重困境。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菊因他人故意伤害行为致重伤,需大额医疗费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且王某菊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
衔接帮扶。为提高救助实效,助力乡村振兴,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综合救助帮扶:县农业农村局选派专业人员为王某菊家庭提供苗木种植免费技能培训和销售指导,帮助家庭增产增收,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县阳光社会公益组织选派心理咨询师,与检察官、县妇联干部共同上门,对王某菊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修复心理创伤,重拾生活信心;所属镇政府和村委将其家庭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定期走访并提供必要生活帮助。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阳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定期回访,跟进了解王某菊的身心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现王某菊已走出案件阴影,身体逐渐恢复,家庭生活回归正常。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依托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为司法救助农村困难妇女优先提供就业支持;与阳光社会公益组织建立心理帮扶长期合作机制,将心理评估和疏导纳入司法救助工作流程;依托“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健全与县妇联、县总工会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重点帮扶、效果评估等工作机制,畅通司法救助与权益保障衔接渠道,推动司法救助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中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加害人无赔偿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妇女,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开展救助帮扶。本案中,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准确认定被救助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并提请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医疗救治的燃眉之急。同时,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多元化帮扶,着力提升被救助家庭自主发展能力,防止因案致困。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推动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妇女权益保障、乡村振兴相衔接的长效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主动作为与责任担当。
案例六
张某芹、宋某枝等4人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数据赋能 产业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芹,女,1963年3月出生;宋某枝,女,1940年12月出生;莫某冬,男,1986年12月出生;莫某坪,男,2012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别系莫某民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莫某甲的妻子、母亲、儿子和孙子。
2023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莫某民因民间纠纷,手持镰刀和尖刀潜入莫某甲家中,将莫某甲及其弟弟莫某乙刺死、将其妻子张某芹砍伤。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5月9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莫某民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某民死刑立即执行。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托“司法救助及特殊群体社会救助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本案救助线索。
审查办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决定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莫某甲家庭为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前家庭共有6人,靠其务农及外出打工收入维持日常生活,莫某甲被杀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妻子张某芹右手因案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母亲宋某枝,年逾八旬,身患高血压等疾病,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儿子莫某冬,离异,智力残疾;孙子莫某坪,系未成年学生。被告人莫某民一人独居,以务农为生,收入微薄,无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案发后,被害人张某芹等人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芹、宋某枝、莫某冬、莫某坪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且张某芹、宋某枝、莫某坪分别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和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优先报送审批,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
衔接帮扶。为使被害人家庭生活得到长效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与卢氏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协作,积极协同相关社会部门启动“造血式”多元帮扶救助:县农业农村局将被救助人家庭列入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动态监测帮扶,为被救助人莫某冬提供连翘种植技术培训,指派连翘种植技术专家为其开展修剪、施肥、水分控制、繁殖、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指导,落实“到户增收”产业帮扶政策;县人社局对被救助人莫某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在农忙之余外出打工提供技能支撑;县民政局为被救助人张某芹、宋某枝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共计1万元;县卫健委安排村医定期为被救助人宋某枝监测血压,并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县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疏导和干预,修复因家庭变故造成的应激创伤。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与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产生活状况,了解到被救助人家庭已走出困境,生产生活已步入正轨。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与该县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会签《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六类因案致困当事人的救助帮扶力度,促进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
【典型意义】
防止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因案返贫致贫,是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的共同目标。本案中,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通过大数据模型筛查,精准发现救助线索,并针对被害人家庭突发严重情况、因案返贫的现实困难,决定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使被害人家庭快速走出困难“泥淖”。同时,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地连翘产业优势,对被救助人提供技术培训、专家指导,帮助被救助人家庭恢复“造血”功能;协调民政等其他社会部门,开展技能培训、老年人就医、妇女心理疏导等多元化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后续保障问题。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规范、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返贫,促进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的深度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向某伟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残疾未成年人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向某伟,男,2010年11月14日出生。系谭某动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向某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系被害人向某伟的父亲。
2025年1月25日12时许,被害人向某伟在南阳市宛城区某饭店后厨帮工时,被谭某动持菜刀砍伤右手腕及头部,向某伟右手腕骨处几乎完全离断,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向某伟伤情为重伤二级,后评定为八级伤残。2025年1月25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分局对谭某动立案侦查,同年4月2日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谭某动提起公诉。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谭某动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向某伟未获得赔偿,其家庭系残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向某伟父母离异,姐弟三人均系未成年人,随父亲向某铎生活,父亲向某铎与二姐向某冬均系肢体残疾,且智力程度属于残疾边缘水平,无固定工作,全家依靠低保维持生计。案发后,向某伟伤情危重,产生的近10万元医疗费用主要靠亲友筹措,后续康复治疗仍需大额开支,无力继续承担。被告人谭某动无赔偿能力。向某伟家庭陷入急迫困境。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向某伟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家庭,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层报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向某伟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切实巩固救助实效、助力乡村振兴大局,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制定并落实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向某伟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重点帮扶范围,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并为其父亲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助力家庭建立稳定生计来源;协同县教育局与户籍所在区域学校积极对接,帮助向某伟重返校园,保障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为其家庭未成年子女落实学杂费减免、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等政策,并动态跟踪其学习及心理状态,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联合教育、人社部门结合向某伟教育基础、伤残情况及兴趣特长,为其量身定制后续成长计划,推荐适配性技能项目,为其后续教育规划及发展路径提供指导;医保局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向某伟的医保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减轻其家庭医疗负担;会同残联及时落实残疾人关爱救助政策,协助向某伟及其家人办理残疾证,确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待遇及时发放到位。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联合开展回访,向某伟康复治疗有序推进,学业恢复正常,家庭生活渐趋平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饭店非法雇佣童工问题,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沟通,建议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区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健全线索移送、协同救助、联合回访等工作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常态化衔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农村地区因案致困的残疾未成年人,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及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本案中,未成年人在务工期间遭受严重人身伤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并层报提请河南省、南阳市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医疗与生活困难。针对案件管辖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协调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同步将其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并联动教育、医保、人社、残联等单位,协同落实就学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支持、康复帮扶等综合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家庭因案致贫,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协作实效与司法担当。
案例八
石某辉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智障人员 司法救助金监管 民事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石某辉,女,1979年9月出生。系张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汤某俊的妻子。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受雇司机)与被害人汤某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汤某俊重伤住院,期间车主与司机共同赔偿被害人17万元用于救治。2023年4月19日,汤某俊因救治无效死亡,石某辉等人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12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车主及肇事车挂靠公司等赔偿石某辉等人109万元,睢县人民法院执行2万元后,因被告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石某辉等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同年7月22日,张某交通肇事案移送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7日,睢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张某赔偿6万元,取得石某辉等人谅解。同年9月12日,睢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睢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大数据模型排查发现该院办理的张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汤某俊系低保户且被害人家属三人均为智力残障人员,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未得到足额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线上筛查+线下走访”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查明:石某辉本人为智力残疾三级,基本无劳动能力。其与汤某俊共育有三子:长子汤某业,24岁,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已19年,无劳动能力;次子汤某贺,有智力缺陷,基本无劳动能力;三子汤某安,刚满16周岁,目前跟随亲戚在外地生活。汤某俊死亡后,家中失去唯一生活来源。经向村委会核实,该家庭每月仅靠低保及残疾补助维持生计,合计不足800元。被告人张某系雇佣司机,不承担民事责任。石某辉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石某辉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决定予以救助。考虑到石某辉本人及其家庭的特殊状况,为加大救助力度,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院共同向石某辉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睢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救助基础上,积极与社会救助衔接。协调农业农村局对石某辉家庭进行重点跟踪帮扶;协调民政局为石某辉家庭发放低保金、临时救助金;协调残联为被救助人办理残疾证、发放残疾补助和生活补贴;联系县妇联为石某辉送去生活用品,给予关心慰问。结合汤某安的意向,协调人社部门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帮扶,推动救助从“一次性”向“持续性”延伸,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纾解了该家庭的长期生活困难。与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妇联、残联等11家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常态化协作格局。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石某辉家庭状况,睢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村委会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并制定司法救助金监管使用计划。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多次联系村委会和石某辉家庭临时监护人开展跟踪回访,共同关注其生活情况。同时联合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石某辉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向睢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睢县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积极寻求恢复执行的可能性,最大限度为石某辉家庭争取应得的民事赔偿。经监督,睢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最终为石某辉家庭执行到位赔偿款8万元。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后,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未获得赔偿而陷入困境的,属于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应予以重点关注并针对性帮扶的常见情形。本案中,睢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模型主动排查发现救助线索,依职权启动程序,准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予以救助的情形,及时提请上级院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制定救助金监管使用计划,有效缓解被救助家庭现实困境。针对被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多为残疾人、缺乏劳动力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牵头搭建跨部门协同帮扶平台,在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同时,通过就业指导、指定临时监护人等措施,筑牢长效帮扶机制。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与民事执行监督有效衔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执行违法行为、恢复执行程序,最大限度追回赔偿款,推动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