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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例入选,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25    阅读:2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武某强、李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抗诉案入选。


河南武某强、李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依职权监督 房屋登记 国家税收利益保护 抗诉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田某夫妻办理了某县一处自建房产的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田某夫妻将该房屋出售给武某强、李某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在原房屋所有权证未注销的情况下,武某强夫妻于2013年5月又通过初始登记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


2020年10月19日,武某强、李某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为田某夫妻颁发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亦未申请再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故意混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偷逃契税,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依职权受理本案。2025年9月2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市县两级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分工协作。县检察院立足属地优势,走访询问当事人,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及相关卷宗,市检察院统筹取证方向,统一证据审查标准。经调查查明:一是武某强夫妻购房时明知案涉房屋登记在田某夫妻名下,双方已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二是经比对两套房屋登记档案,1999年田某夫妻申请初始登记材料齐全,2013年武某夫妻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缺少土地权属来源、实地勘验记录等核心申请材料;三是对接税务部门核查税费缴纳记录,武某夫妻以房屋初始登记替代转移登记,逃避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四是原审法院未对起诉期限问题进行审查,未通知房屋原权利人参加诉讼。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是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不动产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初始登记系对新建房屋首次确权,转移登记系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发生的权属变动,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替代,法院以后续违法登记否定在先初始登记效力,缺少法律依据,且武某强夫妇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二是审判程序违法,田某夫妻作为案涉房屋原始登记权利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法定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剥夺当事人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三是裁判结果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当事人通过违法登记逃避法定纳税义务,破坏不动产登记管理秩序。某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5年11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武某强、李某的起诉。原初始登记权利证书效力得以恢复。


推进治理。某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问题同步开展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0月将原审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线索2件2人移送县纪委监委,某县纪委监委于2026年4月分别给予原审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人警告处分。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县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于2026年5月依法撤销武某强夫妻名下的违法房屋所有权证,并排查不动产登记161件,纠正错误登记2件,不动产登记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典型意义】


混淆不动产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利用不动产登记审核漏洞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继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他人合法产权登记,逃避房屋交易契税缴纳义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依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是不动产交易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定责任,遏制偷逃契税行为,是守护国家财税利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办理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依托市县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全面审查,以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制发检察建议,堵塞不动产登记审核监管漏洞,移送违纪线索,推动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实现个案纠错、人员问责、行业治理同步推进,促进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秩序,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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