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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1-21    阅读:14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依法惩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网络违法犯罪,依法惩处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积极推进网络环境综合治理,推动构建更加安全、有序、清朗的网络空间。


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三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环境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传播未成年人信息、侮辱诽谤未成年人等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中,某公司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擅自将未成年人肖像使用在商品链接中,侵犯了未成年人肖像权,法院充分考虑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明晰了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标准。


二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规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成年人自己亦需要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避免侵害他人权益。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案例2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


三是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模仿能力强,不良网络信息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坚持依法惩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容但绝不纵容,坚持“依法惩治亦是保护”。案例3中,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习得获取他人钱财的方法,从而实施敲诈勒索。人民法院根据包括涉案未成年人在内的各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刑罚,有利于发挥惩戒、教育功能。同时,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社会调查,明晰犯罪原因,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更全面地认识网络,顺利回归社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持续促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为守护社会安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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