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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必严惩!拒不支付57名农民工工资获刑二年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13    阅读:28次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能支付而不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代某某在承包X县某住宅项目期间,共招募木工80余人,在总承包处累计领取工资款163万余元。其中发放工资款110万余元,私自挪用工资款17万元用于他途,致使5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款57万余元,经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履行并逃匿。后在天津站候车室被天津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控制,于2024年3月3日被X县公安局接回羁押。

法院审理

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在具有支付能力情况下挪用工资款,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以逃匿方式拒不履行,涉案金额达57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利益,夏邑法院高度重视涉农民工案件的审执工作,对恶意欠薪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本案中,代某某的行为已超越普通的民事违约范畴,代某某的欠薪行为,金额较大且在政府介入后仍拒绝支付,其性质恶劣,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代某某欠薪案的判决,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图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作为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务必保持冷静,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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