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既关乎“国之大者”
也紧扣“民之关切”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积极呼应。
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系“两高”从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遴选出来的,涵盖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特色。
一是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案例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针对一些公共利益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而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等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三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推动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法〔2025〕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8日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三批)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认违法 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梁园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