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聚焦 >> 典型案例
河南一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30    阅读:31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在涉黑涉恶定性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


该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陶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记者注意到,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涉及作为主犯的成年人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专门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各地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于不同的参加者,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区别对待。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



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团伙 宗族恶势力 组织成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闪某招,男,49岁,个体商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两次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闪某申,男,69岁,个体商户,系闪某招、闪某磊父亲。


被告人闪某磊,男,47岁,个体商户。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闪某东、闪某等其他9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03年9月,闪某申纠集闪某招等人为他人讨债,采取殴打、辱骂、冻饿等方式非法拘禁柏某力,树立社会恶名。2008年至2014年,闪某招、闪某申以宗族关系为纽带,先后纠集宗亲闪某磊、闪某东、闪某等人,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受雇为他人争夺商业代理权,借助团伙恶名,以殴打、滋扰方式强迫被害人转让经销权,低价交易货品。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方式强揽工程、强占土地。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高息放贷。逞强耍横,替他人摆平事端,纠集多人聚众斗殴。该团伙20年间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1起,其中非法拘禁2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聚众斗殴1起,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社旗县唐庄乡杨庄及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闪某招等12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闪某招等5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24年2月5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闪某招等5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闪某招等人以其不构成恶势力提出上诉。2024年12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恶势力犯罪团伙定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准确区分组织形态,依法认定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案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闪某招、闪某申等5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但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该团伙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该团伙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闪某招、闪某申是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犯罪活动多为仰仗家族势力,临时起意、各自纠集、随意指挥,成员之间没有领导、从属关系,纠集者对其他成员也没有持续性的管理、控制。闪某磊等团伙成员基于宗亲关系被纠集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根据需要临时结伙,团伙内部没有形成明确稳定的分工和层级,呈现出临时纠集、结构松散的特点。如聚众斗殴案中,闪某招仅电话临时纠集多人参与,事后未对参与人员进行奖惩或提供庇护。二是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较少。该团伙在近20年期间实施11起违法犯罪,其中8起系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或因个人原因临时起意实施,纠集者没有明显的策划、指挥行为,为团伙谋求经济利益和强势地位而实施的犯罪较少。三是违法所得未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该团伙违法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个人支出,非法所得多为“坐地分赃”,没有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没有豢养组织成员,非法所得未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综上认为,闪某招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尚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坚持主客观一致,依法认定宗族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公安机关移送认定12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闪某招等5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李某山等7人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一是利用闪某招恶势力摆平事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山、杨某强、杜某梁等人虽借助团伙恶名打击竞争对手,但3人无加入团伙的动机,仅将闪某招团伙作为非法牟利的“工具”,不依附于该团伙,不受该团伙管理约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二是犯罪嫌疑人闪某银、闪某山等4人系闪某招宗亲,被闪某招临时纠集、利用,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无持续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的意愿,对团伙无人身或经济依附性,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典型意义】

  • 电话:0371-65749110  手机:15890150570

    邮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

  • 微信

    公众号

    微信
    抖音

    抖音

    抖音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博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抖音
快手
视频号
微信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河南法治频道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