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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8    阅读:5次
来源:河南省检察院 作者:[db:作者]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可诉性”

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为在公益保护领域的鲜活司法实践,这批案例通过“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充分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同时以指导性案例诠释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让这一根植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中持续释放治理效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全国检察机关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践行公益保护使命,让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本批发布的案例,将有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受损事实、法律明确授权等“可诉性”基本要素贯穿办案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办案思路和规则指引,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供了鲜活实践经验。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诉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件案例,均为起诉案件。这批案例立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精准契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要求,通过精准司法监督促使责任主体全面整改,既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更以司法刚性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资源合理利用。同时,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相关行业守法经营,构建起司法权与行政权协同共治的新格局,让制度成为激活行政机关履职内生动力、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的重要载体,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的效能跃升,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价值。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最高检将配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法尽快出台,全面抓好贯彻实施,部署、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对14个法定领域办案结构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固强补弱,更好履行法律赋权,分类统筹抓好各领域办案工作。检察机关将始终锚定“加强公益诉讼”的目标,一体抓实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持续完善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制度,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更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诉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52-256号)作为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2月26日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诉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52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保护 非法占用土地 怠于申请强制执行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要旨】


行政机关因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造成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针对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作为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河南省商城县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与商城县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十里头村部分村民签订租赁协议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非法占用10799平方米耕地、村庄用地和草地用于物流园建设。2020年8月10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对A公司作出商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79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鲇鱼山街道办事处十里头村村民委员会;2.并处罚款93275元。2020年10月22日,A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2021年6月23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3月,河南省商城县B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与商城县李集乡南寨村长岗岭组签订租赁协议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非法占用3375平方米林地用于回收处理建筑废弃物项目建设。2020年5月20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商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25-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3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李集乡南寨村长岗岭组和团山组;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00平方米;3.并处罚款13500元。2020年5月21日,B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及拆除违法建筑物。2021年6月23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3月,B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还非法占用商城县李集乡南寨村3924平方米耕地、林地等,用于建设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场地。2021年8月20日,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商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92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李集乡南寨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25平方米建筑物;3.并处罚款36654元。2020年11月26日,B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及拆除违法建筑物。商城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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