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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食药安全底线 护航网络消费环境
发布时间:2026-04-20    阅读:4次
来源:中原网-心通桥 作者:admin
 

  导读: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食品药品网络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等问题随之出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民生事项。为规范网络食品药品经营行为,解决网络食品药品交易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发布了一批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相关案例,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助力营造规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

图为庭审现场。王子钦 摄

宣传普通食品有保健功效,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李某在侯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紫苏籽罗汉果”,该产品宣传页面显示“治疗咳嗽、咳痰、胸闷、气喘等呼吸系统疾病”,网店客服亦明确表示该产品有清肺功能,属于“普通膳食营养保健品”,并引导其参考评论区反馈。李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为“压片糖果”,注意事项载明“本品是普通食品,不建议超过食用量”,与网店宣传所称产品具有保健、治疗功能严重不符,且该网店存在“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作出好评的行为。李某认为网店虚假宣传,诉至法院要求侯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在商品宣传及客服沟通中,多次宣称涉案商品具有保健、治疗功效,且通过“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好评,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决被告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网络销售中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判决明确,商家销售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辨识食品与保健品的区别,增强维权意识。

未尽审查义务销售劣药,销售者应十倍赔偿

  甄某在张某经营的网店购买“颈肩腰腿痛老款胶囊”30盒,甄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涉案药品标注的生产企业、药品批文均不存在,且药品载明的生产日期晚于原告收货日期。甄某认为涉案药品并非正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签收的药品名称与宣传名称不符,药品标注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晚于订单签收日期,存在更改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情形,同时药品标注的生产厂商、药品准字号均无法核实,涉案药品构成劣药。被告作为药品销售者,负有确保所售药品符合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对药品资质、来源履行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亦未举证证明涉案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药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在电商平台销售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全流程监管要求。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防线。本案判决明确,药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销售无合法资质、信息虚假的劣药,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提醒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验生产资质、产品信息等,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社会监督。

直播销售假冒“员工内部酒”,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应赔偿

  李某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某公司运营的直播间购买品牌“员工内部酒”2箱。李某收货后发现,涉案白酒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该品牌官方编号不符,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品牌生产公司从未生产过“职工专用酒”或“员工内部酒”,亦未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李某认为某公司销售假冒产品,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假冒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厂家,构成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性影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直播间带货作为网络食品销售重要模式,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宣传出售商品为品牌“内部酒”“职工酒”,制造“特殊渠道”“限量专供”的稀缺假象,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判决明确,虚假标注生产资质、品牌,构成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性影响,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案判决严厉惩治直播间食品销售违法行为,也提醒消费者警惕“内部特供”“员工专享”等营销噱头,注意查验产品标签、生产许可及官方授权信息并保留购物凭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制售预包装儿童食品,经营者被判退款并十倍赔偿

  陈某在西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款儿童健脾丸,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地、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陈某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西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系在包装容器中的食品,同时被告陈述系其自行加工,应为预包装食品。涉案商品无任何标签,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就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进行过备案或取得了许可。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明确,手工制作食品的生产经营仍需取得法定资质。未取得法定资质销售的无标签预包装儿童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案判决严厉惩治销售者以“手工制品”为由规避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出售无标签预包装儿童食品的行为,督促经营者严守儿童食品生产销售法律底线,提示消费者理性选购,共同筑牢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防线。

预制熟食中混有异物,生产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陈某在网店购买“黄豆蹄髈”一份,该商品为预包装熟食,售价39.9元,生产者为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收货后,按照食品包装上标注的“隔水加热”方式进行加热,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中存在多片黑色片状异物,异物与黄豆粘连包裹,外观性状明显不属于蹄髈或黄豆的正常组成部分。陈某认为,该异物属于食品中混有的异物,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货并赔偿。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异物系消费者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焦糊物。因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实物照片及视频证据显示,涉案预制食品中存在的黑色片状异物与黄豆粘连,外观性状与食品正常组成部分明显不同。被告作为涉案预制食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涉案预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混有异物”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近年来,预制食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对预制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本案判决明确预制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根据在案实物照片及视频,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异物成因、亦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消费者主张,判令生产者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既强化了预制食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全程管控义务,也清晰划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举证责任边界,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进口食品来源不明且标签虚假,代购者与进口商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在钟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咖啡2件,收货后杨某向钟某索要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并进一步向海关部门查询调取报关单。钟某提供的、海关部门调取的报关单载明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境外发货人、境内收货人、数量及单位等信息均相同,但商品成分中核心成分比例存在显著差异,且商品外包装标注商品成分与海关部门调取报关单载明内容不一致。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涉案商品标签标示的中国总经销商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销同类产品非法添加那非类药物问题,已被立案调查并移转至司法机关。杨某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不明、标签虚假,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某十倍赔偿、被告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作为销售者,未能合理解释涉案两份报关单标注商品成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亦未提供与实际销售商品标注相符的合法进口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属于来源不明、标签虚假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销售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标签明示的总经销商,负有确保产品来源合法、标签真实的法定义务,其虽辩称名称被冒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其因经销的同类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被行政机关查处,该事实与涉案商品存在的安全风险高度关联,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被告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跨境代购逐渐成为进口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部分经营者利用代购模式销售来源不明、标签虚假的进口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明确,进口食品标签信息与海关备案不一致的,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明示的经销商对产品来源合法性、标签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在无法举证证明名称被冒用的情形下,应就不安全食品与实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跨境代购销售者、经销商等,应在销售、经营环节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进口食品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可要求销售者提供查验进口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理性按需选购。

依法规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针对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中存在的生产管控疏漏、标签标识不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跨境购”“个人代购”规避监管等问题,以及电商平台存在的管理责任履行不充分问题,如对商家宣传内容管控不严格、对以“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现货销售等行为缺乏有效识别和管理手段等,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司法裁判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全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相关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对于食品药品生产者,应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相关许可,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流程进行生产,清晰准确标注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资质等核心信息,对保健食品、药品需额外标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键信息,如保健食品、药品专属标志、注册号或备案号、警示用语,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特殊标注等。

  其次,对于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商品批次、质检报告等信息,实现商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应在商品包装、说明书及销售页面如实展示标签信息,保健食品不得夸大功效、暗示治疗作用,不能做夸大或不实宣传。

  再次,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药品管理人员,对申请入驻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和资质审核;建立食品药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预先审查保健食品、药品的批准文号;要求食品药品销售者如实展示食品标签信息;健全监督审核部门体系,定期开展工作培训,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商品进行巡查抽检,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下架、关店等措施,并上报监管部门。

  最后,对于消费者,应主动了解食品相关常识及法规,选购时认真查验商品标签、批准文号、保质期等信息,警惕夸大宣传。优先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通过无资质网点、不明链接等非正规途径交易。妥善保留商品实物、购物发票、支付记录、页面截图、客服沟通记录等材料,对功效承诺等内容做好截屏录屏。如产生纠纷,可通过与销售者协商、向平台投诉、向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等方式维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要求相关赔偿,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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