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备受关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该法典的宣传阐释,助力法律精神与条文规则的准确理解、统一适用,人民法院报记者前往我国东北、西北、南部、东中部等法院深入采访,推出“学法典 护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系列报道融媒体产品,以典型案例带动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和审判业务交流。本期报道是打击用无人机狩猎的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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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人机本是赋能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的科技产物,却因改装技术门槛低,能轻易完成从“空中助手”到“空中刺客”的转变。当民用无人机被加装热成像仪、金属箭矢和抛射装置,摇身变为黑夜中猎杀野生动物的致命利器,技术创新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改装无人机高空坠箭非法狩猎案,依法认定“无人机﹢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猎手段属于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没收全部作案工具。该判决对利用新型手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依法严惩,为无人机的合法使用划出清晰的法律边界,向社会传递了“新型技术不是违法挡箭牌、生态红线不可逾越”的鲜明信号。

图为法院干警前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点巡回审判。

图为法官讲解新型非法狩猎的危害性。

图为法院干警向群众发放生态保护倡议书和宣传手册。
图为法官与公安干警深入密林排查安全隐患。
图为本案使用箭矢。梁心慈 摄

图为本案使用无人机。梁心慈 摄
图为桐庐森林风景。梁心慈 摄
指尖划出歧途 无人机悄然降临
2025年夏季,一则网络短视频吸引了李某的注意。视频中,操控者利用无人机搭载热成像仪,在夜色掩护下精准锁定并猎捕山林中的野猪。这种新颖便捷的“高科技狩猎”方式,在引发网友围观与争论的同时,也让一直感兴趣的李某看到了所谓上手操作的“机会”。
传统的捕兽夹、猎夹不仅效率低下,且极易被巡护人员发现。为了规避被发现的风险、提升猎捕成功率,李某决定对狩猎手段进行升级换代。他随即购入了金属箭矢、抛撒网等一系列零部件。这些看似寻常的普通商品,经其一番组装与调试,彻底改变了性质。他将无人机的热成像功能参数进行一番调试,并在下方加装了具备精准投放功能的抛射装置,使得一架普通民用无人机,摇身一变成了具备空中搜索、热源锁定与远程打击能力的“空中狩猎平台”。经过多次测试,这台改装后的无人机已蓄势待发,静待猎物的出现。
夜潜禁猎山林 生灵无处遁形
2025年10月间,李某开始将计划付诸实施,他的足迹遍布浙江省桐庐县境内多个明确禁猎的山林区域。为了掩人耳目,李某的作案时间大多选在夜间或凌晨。此时正是野生动物活动的高峰期,而林区巡护力量相对薄弱。每次行动前,李某都会提前踩点,专门挑选视野开阔、林木稀疏的区域作为无人机的起飞点,以确保无人机升空后能够获得最大范围的搜索视野。
在热成像仪的辅助下,黑夜对李某而言如同白昼。即便猎物隐藏于灌木丛深处,其散发的热源信号在屏幕上依然无所遁形。每次夜晚出动,通过无人机遥控器屏幕迅速锁定山林中活动的野生动物,随着抛射装置的启动,金属箭矢自高空坠落。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利用这种“空中搜索、空中定位、空中打击”的一体化作业模式,累计非法猎获了数只野生动物。这种降维打击的狩猎方式,使得动物们几乎丧失了任何躲避与逃脱的可能。
法网击穿侥幸 新型犯罪终受惩
然而,自以为高明的“科技伪装”并不能让李某逃脱法律的制裁。2025年10月底,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将李某抓获归案。警方在现场查获了改装无人机、尚未使用的金属箭矢和抛撒网等作案工具。面对确凿无疑的证据,李某对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桐庐县全县行政区域已被依法划定为禁猎区,李某的全部作案行为也均发生在禁猎期内。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所猎获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其整体价值也已由专家完成评估。同时,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李某在无人机上加装的箭矢与抛网等装置,均属于该通告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案发后,李某主动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已无法改变,其被判处相应刑罚。
“无人机改装后,携带的金属箭从数十米高空飞速下坠的狩猎方法,威力极大!这种降维打击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更对林区作业人员、进山群众及周边村民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现实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庭宣判该案后,承办法官就地开展以案说法,还结合案件详细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向旁听人员发放生态保护倡议书,明确传递“生态保护无小事、违法犯罪必追责”理念,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狩猎,共同守护林区安全。
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危害性显著大于传统手段
传统狩猎的成功率受制于地形、光线和距离,而无人机搭载热成像仪后,可在夜间、密林等复杂环境下穿透遮挡精准定位猎物;配合金属箭矢或猎捕网,能够在数十米高空实现远程精确打击或大面积覆盖。同时,无人机可长时间、大范围搜索,其猎杀效率显著提高。此类新型狩猎方式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利用无人机抛射箭矢从高空无差别下落,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构成直接且现实的威胁。因此,“无人机﹢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猎方式对野生动物资源及公共安全的侵害程度远超传统狩猎。
利用无人机加装金属箭、网具狩猎,属于使用禁用工具狩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地枪、毒药等传统禁用工具;《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中明确将弓弩、网具列为禁用工具。上述传统禁用工具的本质特征在于能高效杀伤野生动物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利用无人机加装上述传统禁用工具,其危害程度远超传统禁用工具。据此,“举轻以明重”,既然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传统工具已被禁止,危害性更大的“无人机﹢禁用工具”的新型狩猎手段当然亦在禁止之列。从非法狩猎罪设立的目的考虑,该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安全,禁止使用特定工具或方法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无论技术如何迭代,当某种狩猎方式能够对法益造成同等或更严重的侵害,就应当将其纳入“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制范围。
利用无人机坠箭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将面临多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事责任方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须对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杀“三有”动物的,应当按照基准价值评估猎获物价值,并据此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行政责任方面,无人机搭载箭矢进行高空抛射,属于未经许可实施的高风险飞行活动,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空域管理和飞行安全的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此类行为明确纳入妨害公共安全的范畴,行为人可被处以罚款、拘留等。
法官释“典”:
建立全链条防控机制
案件虽已审结,但裁判者的思考不应止步于个案。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新型科技手段被用于违法犯罪时,传统的巡护方式与监管体系往往面临应对迟滞的困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非法狩猎的认定与惩治有了更系统的法律构建。一方面,明确禁止使用破坏性猎捕工具和方法,授权地方政府将无人机搭载抛射装置等新型狩猎方式纳入禁用范围,堵住技术滥用的漏洞;另一方面,法典秉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理念,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推动建立全链条防控机制,明确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能够从源头遏制新型非法狩猎行为,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长效法治保障。无人机非法狩猎具有高空作业、远程操控、人机分离的显著特点,作案人可在远离现场的隐蔽处操控设备,使护林员在地面巡查时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从发现可疑线索到启动执法程序之间,客观存在信息衔接的薄弱环节。
为推动此类新型犯罪的源头预防,桐庐法院已就该案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林业、水务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已收到正式回函答复,双方共同围绕构建更严密的生态防护体系,明确了四项工作举措:一是明确将无人机搭载抛射装置狩猎的行为界定为使用禁用工具,为一线执法提供清晰依据;二是将林区上空无人机异常活动纳入护林员日常巡护观察要点,提升发现能力;三是建立林业与公安部门间的快速通报联络机制,确保线索及时移交、高效处置;四是在普法宣传中增加“禁止使用无人机等新型工具非法狩猎”的警示内容,以案释法,防患于未然。
科技应成为人类认识自然、守护自然的有力臂助,而不应沦为戕害生灵、破坏和谐的冰冷利器。本案的判决与相关司法建议,传递出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无论技术如何迭代翻新,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坚如磐石;无论犯罪手段如何隐蔽精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终将无处遁形。
专家点评:
当无人机飞越法律上空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焦艳鹏
当作为低空经济核心载体的民用无人机被不法分子加装热成像仪与金属箭矢,化身夜色中猎杀野生动物的“空中刺客”,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边界在一桩非法狩猎案中迎来司法审视。桐庐法院对李某利用改装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案的判决,不仅精准打击了利用新技术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更是在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加速布局、生态保护法治体系持续完善的当下,较好回应了技术风险,为推动生态文明多元共治起到了示范作用。
本案的核心裁判要点,彰显了刑法在应对新型犯罪规范适用上的动态发展。法院立足非法狩猎罪立法意图,明确了无人机结合热成像技术与高空坠箭的危害已远超传统禁用工具,并严格遵循同类解释与目的解释方法,避免了新型危害行为逃脱制裁。既体现了刑事司法对生态法益的从严保护,也为刑法教义学应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新的解释范本——技术应用形式虽在更新,但只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法定标准,传统罪名也可实现有效涵摄,不在新问题的应对上留规则适用的灰色空间。
此判决的另一重价值,在于将低空飞行秩序与公共安全纳入了评价范围。被告人使用未实名登记、未取得飞行许可的改装无人机高空抛射箭矢,此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低空管理秩序与公共安全的双重侵犯。这一评价方式契合当下“发展与安全并重”的低空治理共识。结合2026年5月无人机实名登记、全程可追溯相关规范的落地,本案以个案形式落实了低空领域全流程的监管规则;同时呼应了生态环境法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刚性要求,实现了生态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的双重保护。
从推动生态文明现代治理的深层维度审视,该案还推动非法狩猎行为治理从“个案打击”向“社会共治”延伸,有助于构建多元协同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利用高科技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单纯依靠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必须构建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社会参与全方位联动的治理体系。从执法协同上,自然资源、林业、公安、民航等相关部门需打破行业壁垒、强化协作,前移监管关口,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源头遏制高科技非法狩猎工具的产销;从行业规范上,无人机生产企业、销售商家需健全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飞行报备等制度,主动防范技术滥用风险,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社会引导上,本案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了“技术向善”的理念,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积极培育共抓生态保护的社会共识。
在科技飞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当下,这起无人机非法狩猎案以司法裁判明确规则、以典型案例警示社会,既有力震慑了利用新技术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为低空经济规范发展、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注入了法治力量,更使人们进一步明晰唯有坚持法治引领、强化协同共治,才能让科技创新始终在法律框架内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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