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和睦相处,但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因琐事产生隔阂后,不理性克制,反而采取网络发帖、公共场所张贴诽谤材料等方式泄愤,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福城法庭审结一起邻里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既有力维护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又厘清网络与公共场所言论边界,引导群众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同村同小区邻里。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及情感纠葛产生矛盾后,未能通过合理途径沟通化解,被告陈某某心生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采取线上线下双重方式恶意诋毁原告。
一方面,被告在抖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带有贬损、侮辱性文字及相关视频,使用攻击性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指责、恶意丑化;另一方面,被告刻意在村口主干道、小区公共区域、道路人流密集处大量张贴带有原告肖像、个人信息的纸质传单,使用诽谤、谩骂类词语公开曝光、贬低原告。
上述线上线下侵权行为传播范围广、知晓人数多,致使原告个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身心遭受巨大精神压力,正常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原告多次制止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名誉权、肖像权及人格尊严,依法向福城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裁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审查证据,认真梳理案件经过,核实抖音视频内容、张贴照片、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准确认定侵权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公民不得以泄愤、纠纷为由,随意使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因邻里纠葛,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贬损言论、视频,又在村口、小区等公共场所张贴带有原告肖像及个人信息的诽谤材料,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损,已构成名誉权、人格权侵权。
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方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过错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二是责令被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三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再上诉,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亮明司法鲜明态度,划定言论法律红线。本案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共场所更不是随意泄愤、造谣诋毁的空间。无论邻里纠纷还是私人恩怨,均不能以侮辱、诽谤、曝光个人信息、张贴诋毁材料等方式发泄情绪,法律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人格侵权行为。
明晰人格权保护边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传播他人肖像、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在网络及公共场合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语言捏造事实、诋毁他人。一旦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倡导理性处事理念,引领邻里文明新风。该案通过依法裁判,向社会传递鲜明价值导向:邻里、亲友之间产生矛盾,应互谅互让、理性沟通,坚决摒弃网络谩骂、线下张贴诋毁传单等过激违法行为,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靠法,自觉维护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和乡村文明秩序。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群众人格权益。福城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公正审理人格权纠纷,严厉惩治名誉侵权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名誉、隐私和人格尊严,及时化解基层矛盾,从源头防范次生纠纷与信访隐患,以公正裁判守护群众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提醒
邻里相逢即是缘分,相处贵在包容忍让。日常生活中产生分歧在所难免,但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严禁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言论,严禁在村居、小区、道路等公共场合张贴诋毁传单、泄露他人隐私。
遇事应优先通过社区、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等渠道协商化解;确需诉讼维权,应当依法理性主张权利,切忌采取网暴、张贴诋毁、公开曝光等过激方式,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需承担民事赔偿、公开道歉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还将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倡导广大群众自觉尊重他人人格与隐私,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共建文明和睦、法治有序的基层社会环境。